近年来,随着消费方式多样化,层出不穷的不公平消费类格式条款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严重损害了市场的消费环境,成为了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为了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不公平消费现象,怀柔工商分局依法严查不公平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的消费环境。那么什么是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又将面临何种处罚,怀柔工商分局结合案例为您分析解答。
典型案例
2013年6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一美容馆检查时发现,店内宣传册中使用会员办卡须知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某某美容馆所有”内容的合同格式条款。经调查,该美容馆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工商提醒
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是强加给消费者的不平等的消费条款。
《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具有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法规链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江小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