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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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凸显工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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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平合同条款 工商查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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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凸显工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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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了工会提前介入裁员工作

■企业采取措施不裁员可获补贴

■与职工协商解除合同也要报备

■禁止裁减职工种类增加至6种

■企业适格分支机构被纳入新规

企业裁员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人社部研究起草的《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除了取消“经济性”这个限定、将规定覆盖到企业任何裁员行为外,内容也从12条增加了一倍,其中不乏亮点。

近日,记者请知名劳动法律师、资深人力资源法律专家、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梁枫,长期参与工会维权、擅长劳动争议调解的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的程阳律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亮点

工会可替职工举报违法裁员

在近年来的劳动争议调解特别是集体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工会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旧规定全文只5次提到“工会”,其中三处是在裁员程序中,要求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征求对裁员方案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向劳动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要反映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另外两处是要求用人单位要认真听取工会的合理意见;对单位违规做法,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程阳律师介绍,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工会”共出现13次,在新增的第5条“协商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措施”中两次有工会的身影,一是企业裁员时,可以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措施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二是企业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其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的在岗培训、减少工作时间、调整工资、轮流上岗等措施减少裁员。由此来看,政府非常重视工会在协商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有些企业在裁员时,常常是人事部门确定裁员方案后才通知工会,而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工会提前介入裁员工作的合法性,这可以为职工依法争取到更多的合法权益。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企业听取工会或者职工对裁员初步方案的合理意见并修改完善,若未履行此程序,工会或者职工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这表明在企业裁员过程中,工会将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权利救济渠道。”梁枫律师表示,职工和工会认为企业违法裁减人员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依据这一内容,当企业违法裁员时,不仅职工有权投诉,工会也可以替职工出面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使工会维权的作用落到实处。

亮点

企业不裁员有望获得补贴

梁枫律师介绍,长期以来,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己任的《劳动合同法》,从一定意义上也表现为对企业的保护不足。事实上,劳动者、企业与国家,三者休戚与共、唇齿相依。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赢了官司,企业却关闭解散的案例比比皆是。最终,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并未得到长期持续的维护,也导致劳资双方都不满意。

而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梁枫律师认为就是字里行间明确贯穿了政府部门对企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期望,明确表明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希望企业“采取措施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这份心意。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并不满足于仅仅停留在宣示和倡导层面,而是开门见山地表明了对于企业通过采取措施实现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政府部门通过给予其稳定岗位补贴的方式进行奖励。

客观地讲,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经营的实际状况决定用工数量。如果企业在自己并不十分迫切需要的情况下,通过有关措施避免裁员或者避免大量裁员,显然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体现了作为市场主体一定意义上的社会担当。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份社会责任又何尝不是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部门、为社会所作出的付出或牺牲呢?

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政府部门予以相应激励的这种“互动”,在一定意义上显示了政府部门舍弃过往可能会伤害企业而对劳动者过分关注的单一做法,转而通过给予企业以必要的关怀,不仅让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且也维护了政府、企业、劳动者的三方管理平衡,而不是一味让企业做出牺牲,这似乎让人嗅出了政府思路的转变。

亮点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报备

在企业裁员向劳动部门报备方面,程阳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在适用经济性裁员时一般都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也未履行相应的程序,更不会向政府部门报备。

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细化,当企业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需要裁员时,若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同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人数报告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程阳律师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报备,这条规定可谓是亮点。”报备拟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便于政府掌握受到裁员影响的劳动者数量,有利于社会维稳。

亮点

受益职工范围进一步扩大

梁枫、程阳两位律师介绍,对于广大职工来说,征求意见稿从多个方面进一步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和保障:企业裁员时应优先留用范围,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职工,又增加了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使受益职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不得裁减的特殊人员条款中,除1995年实施的原规定中要求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四种人群外,又增加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两项内容,使禁止裁减的职工增加到6种。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被裁减人员的权益保障措施,比如劳动合同解除后,被裁减人员可依法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相关待遇;优先招用政策等。

亮点

企业裁员将受到多重限制

“与原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大面积的修订与内容充实,其基本原则和宗旨贯穿了‘企业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的主旨思想。因此,新规一旦发布,对企业来说,做出裁员决定将更加审慎。”梁枫律师介绍。

他说,原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即可裁员,而征求意见稿则沿袭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4种情形,并增加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裁员适用本规定的内容,放宽了适于裁员的法定情形。尽管如此,但按照新要求,企业进行裁员不仅进一步受到法律政策的制约和限制,而且还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和规制,比如企业提交裁员报告材料不真实的,或未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的,或者未按要求报备的,都会被视为违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至2万元罚款。

程阳律师表示,虽然适于裁员的条件有所放宽,但规矩增多并且细化了,企业在裁员时,就不得不多加考量,制定裁员方案和程序时会更加严谨,从而使企业的裁员行为得到规范、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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