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并非患病就能享受医疗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将实木家具加“贴面” 商家违约赔偿6000元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职代会的关系,《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由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因此他们应对职代会负责,接受职代会的监督和检查。

处理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职代会的关系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二是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三是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任,切实反映广大职工的意见要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只有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对选举机构负责。因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可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奖惩意见或建议。董事会研究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有权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应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和意见,如果违背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出现严重过错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可提出警告或依照民主程序罢免,并重新选举对其负责任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活动负有提供支持和帮助的责任。职工代表大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要求,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全面、及时地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