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条件
1、与公司有劳动关系;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3、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比较熟悉,有较强的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能力,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4、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能够抵制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在职工意见与企业管理层意见不一致时,能够从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双赢的角度出发,坚持正确的意见和主张。5、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比例
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