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品牌意识的树立,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打起了偷梁换柱,以假乱真的主意,违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怀柔工商分局依法保护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典型案例
2013年1月份,怀柔工商分局对庙城镇某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店对外销售“百年牛栏山”白酒涉嫌侵权,经商标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人员现场鉴定,该商店对外销售的 “百年牛栏山”白酒确为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经调查,该商店共销售白酒34箱,非法经营额为16406.67元。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49220.01元。该商店逾期未缴罚款,怀柔工商分局于2014年4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共执行入库罚款49220.01元及每日加处3%的罚款49220元合计98440.01元。
工商提醒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销售带有权利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一定要到正规商店购买,并要留存购物票据,经营者在进货时要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票据及其他证明材料,为自身不是明知销售侵权产品行为提供证据。
法规链接
《商标法》第57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60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67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敏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