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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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超限促销 工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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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奖销售超限促销 工商依法予以查处

 

近年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销售业绩,采取各种促销方式吸引消费者眼球,不择手段促成商品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面对此问题,怀柔工商分局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2014年6月,怀柔工商分局接到一消费者申诉,称其在某商场参加抽奖活动,抽得“一等奖”——享受翡翠手镯2折优惠。消费者交纳6800元购买了标价340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事后,消费者认为商品与货款价值不符,要求珠宝柜台退货遭拒绝,遂向怀柔工商分局申诉。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活动为商场一租赁柜组为吸引顾客,在其租用的场地采取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对外销售商品。若顾客抽得一等奖即可享受全场翡翠饰品2折优惠。

该顾客此次消费享受的优惠金额为27200元(34000×80%),已违反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出五千元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元。

工商提醒

利用不正当促销方式、高额有奖销售商品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更是一种违法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也不能谎称有奖或欺骗消费者进行有奖销售。

同时,消费者不应轻信打折促销活动,在选择参加活动前,应详细解读促销规则。特别在选购贵重商品、参与大额促销活动时,更应小心谨慎,防止上当受骗。此外,消费者购买商品一定要到正规商店购买,并留存购物票据。

法规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3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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