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应征入伍到现在,他的工龄累计达32年
■已签两次劳动合同却被要求改签劳务派遣协议
■因不同意当劳务派遣工,被单位停工并停发工资
■庭审中单位先说他工作内容前后不一样,再说他未提供劳动
“2014年5月2日,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永定路干休所与我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年12月27日,海淀区法院又判决它与我自2013年12月29日起建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马吉远1月6日告诉记者,“到这个时候,干休所仍不死心,坚持上诉,想将我这个有着32年工龄的老工人驱之门外。”
“上诉是他们的权利,我会坦然相对。想不到,干了32年,到头来竟让我改当劳务派遣工!”马吉远说,“我拒绝当劳务派遣工,所里就赶我走。我现在依法维权,不怕把官司打到底。就是要看看在我们所里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
参加工作32年
因拒绝劳务派遣被停工停薪
“永定路干休所是军转干部休养单位,你是怎么到这里工作的?”记者问。
“我是当兵转业就地应聘到这里的。”马吉远说,“我出生于1963年,属非农业户口,当兵是算工龄的。”
“目前,你有多长工龄了?”记者问。
“从1982年入伍算起,至1985年退役,有3年多工龄。退役后,我未离开原部队,以自己在电器维修方面的特长和平时工作表现,被招聘到空军政治部保卫部侦察技术室从事报警器科研生产工作。”马吉远说,“1992年10月,我由空政机关调到北太平路甲18号院,即永定路干休所现在这个大院,筹建空政永定路干休所。截至目前,有32年工龄了。”
“当时,我以合同工的身份负责所里通信、闭路电视和水电气暖的维修和管理。”马吉远说,“2000年8月18日,我随同本院和73名老干部,一起移交到海淀区军休办管辖的军休二所。我的档案材料,也由空政移交小组的吴小路交给二所的张雷。”
“2003年甲18号院划归军休办太平路军休所管辖,2006年6月又由该军休所分立为现在的永定路军休所。”马吉远说,“无论单位怎么演变,我始终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始终没有脱离过我所服务的对象。”
对于马吉远这个说法,他向记者出示的证据是,2013年8月13日,解放军空军政治部办公室管理工作办公室曾向海淀区军休办出具证明。证明的内容是,空军政治部永定路二休所原工作人员(合同工人)马吉远同志,于2000年8月随同70几位老同志及整个院子一同交给军休二所(现改为永定路军休所)工作。
“干休所属于什么性质?它与你是什么劳动关系?”记者问。
“它是事业单位,与我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马吉远说。
记者看到干休所与他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分别是,2007年12月29日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和2009年12月29日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二份劳动合同截至日期是2012年12月28日。
“这两份合同实际上都是后来补签的,比实际日期分别晚了1个月和3个月。”马吉远说。
“所长李文华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未书面或口头通知我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但在2013年1月9日突然告诉我,根据海淀区军休办规定,跟所里连续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的不得签第三次。”马吉远说,“李所长要我去军休办指定的劳务公司签合同,之后继续在所里干,并说工资不变、岗位不变。”
“与劳务公司签合同,之后再到干休所工作,那不是劳务派遣吗?”马吉远说,“如果这样做了,就与干休所脱离关系了,我的工龄都归零了。这怎么能行?”
马吉远不服从领导安排,干休所就停止了他的工作,停发了他的工资和社保。
单位不认工龄
更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不说在部队的工作,仅在北太平路甲18号院不动窝,我就干了足足21年。”马吉远说,“这么多年,所里没安排我休过假,并且是天天值班,没有节假日,也没有白天夜间。晚上和周末,所里不住本院的工作人员都回家了,老干部或家属遇到生病等急事,大部分都要找我。我对他们的要求是有求必应。”
“人是有感情的,我跟他们在一起20多年了。也就是这个时候才出了这样的事,即使这样,我也没有停止自己的工作。”马吉远说,“我为此,还书面向所长提出,依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与所里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可在交涉的过程中,所里只承认他在该所成立之后7年的工作年限,不认同他在2000年8月转到地方工作的6年工龄,而且没为他缴纳2007年前的社会保险,还说没见过他的档案。
去年3月1日,马吉远向海淀区军休办申明,“我2006年与所里签订有聘用协议,此后签订了劳动合同。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我在太平路甲18号院连续工作21年是铁打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连续工作年限。由此,我的连续工作年限为28年,加上在部队服役3年共计31年。”
“后来,区军休办答复,可以给我补保险,但须签一份协议。保险补完后,我应到劳务公司签合同。”马吉远说,“在王培波副所长代表所里和军休办与我达成协议,并口头承诺让我在所里干到退休之后,李、王二位所长又突然改口说,军休办不同意给我补保险了。”
“不但如此,这俩所长还在2013年9月4日口头通知我清点工具、准备交接,并以区军休办不下拨工资为由决定让我工作到9月底,工资发到9月底。”马吉远说,“停发工资后,所里更换了办公室门锁,还口头通知我自己找单位,所里负责转劳动关系。”
前后主张矛盾
单位称员工未提供劳动被否
“对于所领导出尔反尔的做法,我很有意见,但不愿也不敢撕破面子。”马吉远说,“打官司前,我就料到干休所即使输官司也不会让我再回来上班。我也知道,即使能继续上班,在他们那一亩三分地里也会给我小鞋穿。就算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也可以找个理由赶我走。但是,逼到这一步了,只能硬着头皮撑下去。”
“你仲裁时提出了哪些诉求?”记者问。
“首先是确认干休所与我存在劳动关系,并与我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马吉远说,“其他还有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9万元拖欠的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和节假日加班费等。”
“裁决支持了你的大部分请求,你和干休所都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你对法院目前的判决持什么态度?”记者问。
“其实,仲裁和法院说理比较充分,我基本赞同,故没有上诉。干休所继续上诉,是想把案子拖下去,也有面子问题。”马吉远说。
记者看到的法院判决是这样认定的,关于马吉远具体入职时间问题,因永定路干休所为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06年6月7日成立,辖区范围虽由其他休养所部分辖区划入,但在组织形式上与其他休养所之间不存在合并、分立关系,故该所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始于成立之日。本所虽主张合同签订时间为马吉远入职时间,但其水电燃气收费明细、收据等显示马吉远此前已为本所服务,故应认定马吉远入职时间为本所成立之日。
干休所虽主张2012年12月28日后马吉远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向马吉远继续支付工资及社保费用,这与其主张明显相悖。其虽主张出于辖区和谐稳定考虑发放这些费用,但无相应证据佐证,故法院不予采信。
在仲裁阶段,干休所曾主张自合同期满开始马吉远从事的工作与原工作内容不同,而在诉讼庭审阶段又变更主张为马吉远自合同期满后未提供任何劳动,前后存在明显反言。故在干休所未就其反言提供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采信其主张,并采信马吉远所持继续提供劳动的主张。
综上,在干休所未对双方劳动关系作出正式解除或终止处理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依然存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马吉远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法定情形,法院予以支持,确认双方自2013年12月29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鉴于干休所未按法律规定去做,其依法应向马吉远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同时,还应向马吉远支付相应的被拖欠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