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民主选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公司制企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的一项民主管理制度,是公司制企业落实职工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与公司决策、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系列工作规程、权利义务规定和履行职责要求等规则的总称。
(1)《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董事。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必须设立职工监事,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3)其他相关规定。2000年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北京市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实施办法》,2006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5月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2009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等都提出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