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曾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因曾先生看不惯车间主任的“家长式”作风,曾数次与其顶撞,致使彼此关系并不融洽,其甚至多次扬言让曾先生“等着瞧。”
近日,曾先生用工资卡查阅上月工资,发现比以往少了200元后,遂找过公司询问,被告知是由于其在上月有过两次迟到和早退记录,公司按照规章制度,扣除了其全勤奖。
曾先生清楚记得自己根本没有相应行为,遂要求公司出具其迟到和早退的证据。公司随即向曾先生出示了车间的考勤记录,而该记录只是由车间主任独自填写,并没有包括曾先生本人在内的任何人签字确认。
请问:公司能够将此作为扣付奖金的依据吗?
说法
公司不能将此作为
扣付奖金的依据
首先,公司必须就考勤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也指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同样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正由于公司以曾先生迟到、早退为由扣付全勤奖的行为,减少了曾先生的劳动报酬,而曾先生认为自己迟到、早退的事实并不存在,公司自然也就必须对此承担足以证明事实存在的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考勤记录不能作为公司的扣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虽然公司有考勤记录为凭,但由于它只是出于车间主任一人之手,尤其是没有任何人加以见证和确认,明显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主观随意性,更何况曾先生与车间主任的关系并不融洽,甚至其曾扬言让曾先生“等着瞧”,即不能排除存在报复的可能,决定了所记载的情况未必就是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无疑属于“证据不足以证明”曾先生有过迟到、早退,因而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