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要求:“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集团企业可以建立集团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是集团企业的分支机构依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建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里所说的集团企业是泛指包括企业集团和多个子公司、分公司组成的多层级管理的大型企业在内的集团性质的企业。
《规定》还对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的产生作原则规定,即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层级较多的企业,参加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可以在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集团性质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管理职权层级的设置分别组织召开不同层级的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多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集团企业建立的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不能够替代和取消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集团企业的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