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物美超市道歉 消费者获赔500元
集团企业职代会的产生及组成
公司录用通知书 不能代劳动合同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4年1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费者称物美超市低标价多收钱》后续报道——
物美超市道歉 消费者获赔500元
专家提醒:超市低标高收须退一赔三,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00元
 

本报12月17日第11版刊登《消费者称物美超市低标价多收钱,找店方咨询白等40分钟》后,记者昨天再次采访了职工汪女士,她说经过两次电话沟通,昨天中午问题已得到解决,物美超市陶然亭店客服人员向其支付了500元赔偿。

针对消费者遇到超市标低价多收钱时如何维权,延庆县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义东表示,只要消费者有价签、购物小票明细、商品实物等证据,可要求商家按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最低赔偿数额不低于500元。

案件进展

物美超市低标高收

消费者获赔偿

12月21日发稿前,记者再次采访了汪女士。她说,15日打来电话自称是物美超市陶然亭店客服的那位女士,在17日傍晚第二次联系她,表示可以退货,或者退差价再给一些补偿。

汪女士说:“我再次强调家里没的用了,购买的那瓶李锦记蒸鱼豉油绝对不退;对于只退还1.3元多收的差价,然后给些超市的赠品作为补偿这种解决方法我也明确拒绝,我不想占超市的便宜。”

“我经常在物美超市购物,算是他们的老顾客了,以前没留意过价款的事。后听邻居说她被多收钱了,我才注意起来,发现物美标低价多收钱不是一两回了,懒得计较。这回他们多收了1.3元本来是件小事,将此升级为矛盾的是服务台那位没戴胸牌态度恶劣的女工作人员。在得知她并不会因此受到应有的处罚后,我希望物美能按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即客服人员所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超市应该支付500元赔偿。”汪女士告诉记者。

21日中午,物美超市一位客服人员将500元赔偿款交给了汪女士,并对此事进行了道歉。

记者再调查

柚子茶多收25元

超市只退差价了事

针对超市标低价多收钱的解决之道,记者采访了解到,有的超市只退差价,职工晓静就遇到过这种事。

晓静爱喝柚子茶,尤其喜欢从韩国进口的一个品牌。周日晚上与老公去逛超市,发现她最爱的那种进口柚子茶正在特价促销,黄色价签上的价格是39.9元。

“老公,这个原价60多元呢,现在买太划算了。”尽管家里还有没喝完的柚子茶,晓静还是买了一瓶。

结账时付了200多元钱,可晓静觉得没买什么东西,便拿着购物小票与购物车里的商品一一核对,最后发现那瓶柚子茶是按64.9元收的款。她找到收银员:“这个货架上标的是39.9元,你怎么收我这么多钱?”

收银员说:“我扫的是条码,肯定不会错,是你看错了吧?”

晓静表示价签上的价格绝对不是64.9元,否则自己就不买了,然后与负责人一起来到商品区。看到黄色价签上的价格,又核对了条码,负责人叫来导购员询问。对方表示价签忘了换,边说边换成了64.9元的白色价签。

回到结账处,收银员指着柚子茶问晓静:“这个您还要吗?如果不要了可以到服务台退货;要的话,我把差价退给您。”“只退差价?”“是的。”收银员把小票中的柚子茶一项剪下来,然后又出了一张39.9元的小票,连同25元的差价现金给了她。

专家说法

超市赔偿不低于500元

记者采访发现,消费者在超市购物遇到标低价多收钱的情况时,有的超市只退差价,而同是北京物美商业集团下属的超市,北大地店按差价5倍支付赔偿,陶然亭店开始让汪女士退货,后来支付了500元赔偿款。那么,消费者遇到超市低标高收,到底有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呢?

为此,记者采访了延庆县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义东。他告诉记者,消费者遇到超市标低价多收钱时,可以要求商家支付500元赔偿。

陈义东介绍,《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由此来看,超市低标高收属于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超市只退差价给消费者明显与法律不符,所以晓静可向购买柚子茶的超市要求支付500元赔偿。

以物美超市北大地店向姜珊母女支付5倍赔偿为例(见12月17日本报第11版),表面上看赔偿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3倍,其实按3倍赔偿计算,超市应支付7.1元×2瓶×3倍=42.6元,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42.6元低于500元,所以,姜珊母女可要求超市支付500元赔偿。

职工疑问

超市不承认欺诈怎么办?

造成超市低标高收的原因很多,既有商家故意为之,也有员工一时疏忽的。如果超市不承认欺诈,消费者又该怎么维权呢?

陈义东告诉记者,商家遇到顾客反映低标高收这类情况时,都会以员工一时疏忽大意来答复消费者。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超市员工工作疏忽的现象,但也很难排除商家存在故意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4项规定,经营者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所以,即使是员工一时疏忽而弄错了价签,导致超市标低价多收了钱,也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了,商家也应该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陈义东介绍,一般来说,无论大小超市,经营者每天会有专业人员在营业前检查价签,尤其对标示“打折”、“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保质期”等内容更是日常工作中要重点检查的,因而商家以员工疏忽大意来说事,难以向消费者交代。

维权提醒

购物后核对小票

赔偿要心里有谱

记者在采访中,有职工询问:“我以前遇到超市多收钱时,他们只退还差价就完事了。我周围的朋友,也有遇到超市按2倍、3倍、5倍、10倍进行差额赔偿的。那么我们在遇到超市标低价多收钱时,究竟该要多少倍赔偿呢?”

陈义东表示,每个超市的规定不一样,所以就出现有的只退还差价,有的则按1至5倍赔偿,有的甚至提出按10倍来赔偿差价的。但请大家记住,无论商家怎样规定,您作为消费者都有权要求他们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这个标准就是前面提到的商家退一赔三,最少不低于500元。

陈义东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朋友,在超市购物时要仔细核对标签价格与实际结账价格是否一致,尤其是标注打折的商品,要保留购物凭据,用手机拍照保留证据,以便事后维权。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先与经营者协商,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保留证据,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投诉,由他们帮您维权。

□本报记者 王香阑 赵新政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