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区域(行业)工会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在组织形态上超出了企业的范围,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或者资产关系,因而在适用范围、职权行使、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方面都与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所不同。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在理论上还要深入研究,在实践上还要进一步完善,还有很多具体问题要解决,但它的发展方向是正确的,方法是可行的。
应当积极推动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探索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健康有序地发展,为众多中小企业加强民主管理工作开辟一条重要的实践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