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藏的这张“铺保证明”是当时个体商贩外出采购时,由两家商号出具的。
1949年10月14日,崇文门外四条东观胡同(后称西花市北三巷,已拆除)“福源公记”和宣武枣林前街“义顺和”两家商号为商贩于有福出具的铺保证明,证明中写到:“于有福实系赴东北等处购买自行车零件等物,今请发给行商证明书……情愿按季缴纳捐税,如有拖欠税款及携带违禁物品一切不良等情形,保人情愿担负完全责任。”“福源公记”王希彬、“义顺和”王云泰盖有名章。商贩拿这张铺保证明可到有关部门领取行商证明,当时有一定条件的固定商号为他人担保很普遍,可见铺保的作用。
清末至民国时期,各地警察署均制定法规,将旅店、客栈、赌场、银行、制版刻字等行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这些法规要求对部分工商户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外地和本地工商户开业、停业、歇业均须向警察机关申请登记,出具铺保证明,未经警方批准,任何与营业有关的活动均不得进行。对没有经过资格审查和违法经营的,取缔或处罚。铺保证明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证明公民的身份,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解放初期,依然沿用铺保证明。1956年,随着公私合营,个体性质的店铺、老字号减少,铺保被单位证明、介绍信等证明信所取代。北京市公安局将旅店、刻字、印刷、铸造、娱乐、旧货、电料、危险物品等行业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分别制定管理规则。特种行业的开业,由公安机关审查,签发“许可证”。用铺保做证明也就成为了历史。
□刘鹏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