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性质、任务和职权,法律法规对职代会代表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名额比例有明确的要求。如,职工代表必须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是职工特别是普通职工的代表占大多数。职工离退休以后,与企业没有了劳动关系,因此不再有资格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如果所占比例过高,甚至成为职代会的主体,必然会影响职代会的群众性质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企业离退休人员、部分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不能作为职代会代表。
事实上,企业的发展以及一些决定可能会涉及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更需要企业全体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特邀一些离退休老职工,甚至职工家属等作为“特邀代表”,邀请一些未当选职工代表的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这样可以使职代会更具广泛的代表性,决策更加科学和有群众基础。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