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邹女士就自己的汽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即平常所说的交强险。一个月前,她在自家院内倒车准备前往上班时,不慎将正巧来访的吕某撞伤。
邹女士在承担吕某的8900余元医疗费用之后,曾要求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给予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承担理赔责任,只能是针对交通事故,而由于邹女士家院内基本上只限于供自己使用,甚至完全由自己进行日常管理,并非公共通道,自然也就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由此导致的事故乃至伤害,顺理成章地不在“交通事故”之列。
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说法
保险公司理由不成立
依法应承担理赔责任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也就是说,从条文上看,交通事故的构成的确必须符合“道路”的要件,可邹女士家院内确实不在前述“道路”之列,似乎本案情形真的不属于交通事故,邹女士自然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得到理赔。其实不然,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类似规定,即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这些规定均明确说明:车辆在道路以外因为通行发生的事故,同样视同交通事故,且保险公司照样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尽管邹女士不慎驾车将吕某撞伤的事故发生在自家院内,但保险公司并不能以不属交通事故而拒绝赔偿。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