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休年假,好好的年假就这么被休了。”12日有网友通过微博求助称,公司春节放假的时间表已经排出来了,虽然是连放12天假,但公司员工的带薪年假却被强制安排在这期间,该网友认为十分不合理。(12月15日《半岛都市报》)
在好多人争取春节放假时间延长、专家建议通过年休假来缓解春节假期太短的困境时,青岛这家公司员工的投诉耐人寻味。也许在很多人看来,年假和春节假期放在一起休,多爽啊!有更多时间可以和父母及家人在一起,从容地过春节,多好的一件事。但由于“强制休年假”,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有人就是不愿意在春节休年假,还感觉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
当然,这起事件不能理解为众口难调,毕竟休假权是重要的,能不能自由地休假,关系到休假的效果。因此,那些想以年假缓解春节假期太短的专家,应当更多地思考一下这个问题,而不是非常主观、自以为是地提建议。
就这起“强制休年假”事件来看,也许公司有投机取巧、一切以公司利益为重的因素——在春节前后生意清淡的时候安排员工休假,更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但公司强制休年假,可不可以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从“条例”的规定可知,单位有权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职工休年假。当然还有一层意思是,在安排具体休假时间时,要考虑职工的意愿。但在公司的“统筹安排”与职工“本人意愿”相冲突的时候,谁的意见占支配地位,条例没有说。根据现实情况看,单位一般都占绝对支配地位,员工一般情况下都会服从单位的安排,因此,多年来,尽管有一些人对这一条有意见,但没有人有勇气为了休假的事和单位叫板,非要按自己的意愿来休假。这就是现实。
不过,这样的现实就完全合理吗?我想不完全合理。也许在现实中,多数单位不会强制性地要求员工在固定的时间休假,都会商量一个合理的休假时间。更何况在一些人眼里,一些单位根本就没有年假,能够安排休年假已经非常“幸运”。
但这样的现实并不能说明单位强制安排年休假的合理性,毕竟完全照顾单位的利益,而不顾员工的意愿,这本身就是不尊重劳动者权益的体现。因此,单位统一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也许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员工即使走仲裁及司法等程序,未必会得到好的结果。但既然有很多的人对单位任意安排年假的时间提出了异议,本身就说明这个制度有修改和完善的必要。
为了未来职工有更合理的休假权,应当通过条例的修订,给员工以适当的选择权,让员工能更加自由地安排休假。
归根结底,“强制年休假”争议,实际上是当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写照。为了让劳动者权利更有保障,需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一是要加强执法,二是要制订更为细致的规定,让劳动者真正有法可依。只有执法者要力挺劳动者实现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本身又有利于劳动者维权,此类争议才会越来越少。而规则模糊不清,本身正是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利的源头之一。
□瞿方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