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惠芝:2013年10月,我被一家体育用品公司聘用,任统计员,当时单位承诺我的工资是底薪1800元+饭补500元+绩效工资500元。
今年5月,经理到我们统计室来,说办公环境太乱,每人扣了100元钱。对此我提出异议,认为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中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条款,经理不能随便扣工资。他很生气,6月又到我们办公室来,以桌上太乱为由给我开了300元罚款单,并说“你签不签字也得扣”。发工资时,我果然被扣了300元。请问:我能申请仲裁要回被克扣的400元工资吗?
胡芳:《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由此可见,经理两次扣除你的工资是否合法,要看经理扣除你的工资是否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如果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均未将“办公环境太乱”、“桌上太乱”作为公司可以扣除工资的情形,经理以此为由扣除你的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被扣除的工资,也可就近到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索要工资。
□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