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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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200期十大问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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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常律师信箱” 200期十大问题精选

 

编者按—— 转眼之间,常律师信箱专栏已经开办一年多了。从去年7月24日开栏,到现在已经刊出200期。专栏不仅增加了我们与读者的沟通,是我们感知社会脉动的触角,而且也是我们话题线索的重要来源,为我们了解职场用工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为了回馈广大读者对栏目的关注与厚爱,值此专栏刊发200期之际,本报就读者咨询较多、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集纳,以期尽力消除大家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误区,同时也希望大家对相关问题能够真正重视起来,尽量避免相应纠纷的发生。

学生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

常律师:

我是某高级技工学校的在册学生,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被安排在一个酒店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实习中的一天,我在酒店点心房独自一个人上班,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事故发生后,酒店认为我是在校学生,又处于实习期,因此拒绝赔偿。学校则认为我在工作期间受伤,也不同意赔偿。请问,我作为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

学生 王先生

实习生不具主体资格

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习学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其中,“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者又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的自然人。按这个标准,受伤的当事人的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所以,其在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

但是,实习生不适用工伤并不意味着“伤了白伤”,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入选理由

转眼又到了大学生择业的关键期,为了积累社会经验,很多大学生都会在毕业前的几个月找家合适的单位去实习。某些不良用人单位正是抓住了应届大学生急于积累实习经验的软肋,不仅大量招进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甚至还借机寻找各种名目,骗取他们的钱财。

因此,我们刊发此文,希望大学生对实习期间的权益能有所了解,尽量防患于未然。

薪酬低想要跳槽

需要注意什么?

常律师:

您好,我是一家饭店的服务员。最近,随着客人逐渐增多,我们加班加点的时间也逐渐增加。可是工资增幅并不大。前两天,经老乡介绍,另一家较大的酒店正在招人,工作时间和薪酬比我现在的饭店都要高很多,而且过节期间加班费更高。由此,我准备从现在的单位辞职。请问,如果我现在请辞的话,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职工 刘女士

辞职应当注意

提前通知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如果想跳槽,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与单位协商解除并做好工作交接,同时建议职工在跳槽前与新单位书面确认好,避免跳槽后两头落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该条款,离职后职工可要求原单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入选理由

在跳槽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的今天,谈及跳槽人们早已不再新鲜。这其中,尤其以年轻人跳槽现象较多。我们刊载此问题意在就跳槽可能产生的诸多问题,给大家提个醒。比如,跳槽中的社保接续问题,离职证明的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经济利益,还有可能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在新单位的工作。

车胎在小区内被扎

该找谁讨说法

常律师:

您好,自从上个月开始,我们小区陆续有不少车胎被扎坏。可当车主找到小区物业讨说法时,对方称这得报警,向他们反映情况没用。物业方还称,小区是老旧小区,对外是开放的,任何人都能进出,加之停车位是露天的,他们不可能每时每刻都巡视,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请问,物业方的说法对吗?

职工 李女士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费并不包括停车费,一般业主应当和物业就车位使用、车辆保管等权利义务事宜另行签订合同。

在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或相关合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尽到对车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安装监控,安排人员值守巡逻等,否则应当承担过失责任;在未签订相关合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入选理由

小区所停车辆被扎被划被剐蹭的报道屡见报端。于车主而言:我缴有物业费停车费,你物业就应对我的车负责;于物业,车辆被剐,修理一下动辄几千,你缴那百八十块钱,谁负责你车的安全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可作参考。此外,车位使用及车位费用等一系列问题都亟需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相关人士的权责,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女职工未婚先孕

能否享受产假?

常律师:

您好,我想帮朋友咨询一个问题。我朋友小玲怀孕6个多月了。由于种种原因,她和男朋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可她非常想要这个孩子。

她从事的是销售类的工作,平时非常辛苦,为了保住孩子,她想请假休息。可考虑自己是未婚先孕,不知道能否享受产假。

因此,我想请问,像我朋友这种情况,能享受产假吗?

谢谢!

职工 魏女士

未婚先孕有权享受产假

但不享受产假期间待遇

妇女生育休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批准。

但是,鉴于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到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62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入选理由

对于大众群体,未婚先孕享受产假是全新事物,很多人觉得不大理解。

多年来,我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人们早已习惯凭借“准育证”、“准生证”来休产假、生孩子。

殊不知,未婚先孕、计划外怀孕也可以享受产假,这是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

孩子幼儿园划伤脸

家长该找谁维权?

常律师: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上周,就是我小外甥在幼儿园和小朋友打着玩时,对方小朋友的指甲特别长,把我小外甥的面颊划了一道血印。当时,经医院治疗,对方也支付了医疗费。双方基本上算和解了。可昨天,我咨询了一个当医生的朋友,他说向我外甥这种划痕,不排除以后会留下疤痕。为此,我姐姐、姐夫都很着急。

我想咨询一下,万一留下疤痕,他们该找谁维权?

市民 尹女士

应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幼儿园应担相应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您可以向对方小朋友的父母主张赔偿责任,如果幼儿园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入选理由

校园安全问题是近年来一直困扰家庭、学校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安全无小事,我们希望社会各界加强对少年儿童的保护,学校、家庭加强对孩子安全教育,同时学校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到零事故,确保每一位孩子的安全。

□本报记者 周卫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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