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3日,我入职A公司,担任市场总监,月工资为2万元,其中基本工资12000元、绩效工资8000元。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是两年,工作地点为北京,标准工时制度。2013年3月8日,我经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超声检查,确认其妊娠6周。
2013年4月17日,公司作出《取消市场部的公示》,取消市场部编制。我被调入运营部,负责客服工作,同日,我领取了该公示,并表示以上转岗通知内容未与本人协商一致,本人不同意以上内容。
2013年4月21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我工作内容安排以及工资结构的调整。我的工资总额仍为2万元,其中基本工资4000元、绩效工资1.6万元。2013年4月28日,我向A公司作出书面回复,表示反对。
2013年5月2日,A公司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自2013年4月7日起,公司告知我因业务发展原因,需要整体调整业务发展方向,同时进行人员及部门整合。在多次与其当面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公司作出部门调整决定并给予其新岗位的考虑及协商期限。对于调整后的安排,我只表示“不同意”,不接受新的工作安排,直至2013年5月2日未给出任何可行的协商意见。公司为了正常的运营及工作开展,保证其他员工正常的工作,维持原有决定。
2013年5月22日,A公司向我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告知我,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
苏小姐问:单位未与我做出任何协商,就给我调岗降薪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答:
调薪未与员工协商
应按原定标准履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马颖秋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A公司虽基于企业自主经营权,可根据客观经济情况的变化,决定取消市场部并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工资结构严重影响劳动者权益。因此,A公司对苏小姐的工资结构进行调整,应当征询苏小姐的意见并且双方需要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现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意见,并未以书面形式变更相应内容,故A公司仍应按照原工资标准履行与苏小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