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企业一女白领因在公司电脑中暗藏A片被炒的报道,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一方面,公司认为,依据公司制度(主要是《商业行为准则》的规定)员工在电脑存放A片属于严重违纪,被炒属咎由自取;另一方面,女白领认为,自己仅仅是藏了A片,并未观看,更未给单位造成损失,不属于严重违纪,被解雇实在太冤。
那么,电脑藏A片算不算严重违纪?如何认定严重违纪?公司设定管理制度权的边界在哪?公司做法是否欠妥?女白领丢工作究竟冤不冤?为此,记者采访了部分职工、网友,并就相关问题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
【职工声音】
员工做法欠妥 公司炒人太过
“太过了,明显是在整人。”记者在崇文门附近随机采访时,某超市刚刚下班的收银员吴女士随口答道。某银行大厅咨询经理徐女士不假思索地说:“员工做的的确不对,可是开除人家也太狠了。”“要我说,这老板就是‘装纯’。”手机促销员薛先生的回答很直接。
“现在都什么年代了,还因为这个炒人,老板自己难道就没看过A片?”职工小平给记者的微博私信中反问道。“老板这是侵权、应该告他!”“纯粹是小题大做,无视员工权利。”……在给记者的QQ留言中,不少职工网友纷纷指出,该女白领的做法尽管不值得提倡,公司可以对此提出批评教育,甚至经济制裁,但因此就把人开了,做法太过头。
也有部分职工表示,尽管觉得公司做法太狠,但如果公司事前对此有明确规定,则应该尊重公司的规定。
【企业声音】
处罚应视具体情况
公司做法可以理解
“对这种行为,从感情上能理解,从管理上必须严惩。”某知名培训机构人力主管薛女士坦言,“就我个人而言,如果发现个别职工存在这种情况,我会私下劝诫。如果对方屡教不改,不排除将其开除。没办法,人在其位,身不由己。”
“在公司电脑藏A片不仅仅是违纪,关键是A片往往带有电脑病毒,如果放任这种情况,说不定哪天公司的系统就被病毒整瘫痪了。”某咨询公司副经理于先生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最担心的是A片携带病毒。
在采访中,不少人力主管表示,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罚要视该具体情况而定。若该行为在公司比较普遍,为了重塑风气,可能会“杀鸡儆猴”。另外,看该行为在公司是否公开,若尚未公开,则会从轻处理,若已公开,则应严肃处理。
【律师观点】 观点1 不冤
单位制度已有规定 公司炒人无可厚非
邵亚光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就本案而言,没有类似规章制度的话,辞退就说不过去了。如果有规章制度,而且该规章制度在告知过员工且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就没有什么错。
首先,民事法律的特点之一就是意思自治,不强人所难。也即,所约定内容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即有效。企业都有自己的企业文化,企业越大,历史越久,自身的企业文化特征就越明显。如果员工做法跟企业文化背道而驰,企业如此做无可厚非。
其次,是否应当予以辞退,跟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也有很大关系。如果该企业是教育类企业,国学类企业,甚至与对青少年教育有关,这种行为,辞退也没的说,毕竟一旦事发,影响太大太恶劣。
第三,公司电脑毕竟是公用,公司对电脑享有所有权,包括处分权和允许其他人使用的权利,该员工应该明白,该电脑有可能允许其他员工使用,那后果就是有可能被他人知道,甚至有可能被多数人或者公众知道。还是从可能造成的影响来看,辞退不为过。
严重违纪不以致损为准
制度符合程序即可生效
石先广
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名劳动法专家
市场经济下,国家不再强行干预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权,而是将这些权利让渡给了用人单位,即员工的哪些行为该奖励,哪些行为该惩处以及惩处的标准等都交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国家将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权让渡给了用人单位,但并非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都是合法有效的,一个合法有效的制度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即应当履行民主程序,且应当公示或告知给劳动者。
该案郑女士的代理律师提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当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这一解读混淆了严重违纪解除与严重失职解雇的界限,只有用人单位利用严重失职解雇才需要证明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利用严重违纪解雇只需要有严重违纪的行为即可,不需要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造成损失与否,并非公司解雇员工的障碍。
本案中,公司解雇郑女士的理由是:“违反了商业行为准则第5条:员工不应利用公司计算机,电话或者信息系统来发送或查看不适当,非法,黄色或其他不当资料的规定。”该条规定显然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既然法律将仅规章制度制定权交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权规定严重违纪的类型,在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严重违纪行为的情况下,除非存在违法的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司法不应过多干预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权。作为规范的公司,一般都会规定公司给员工配备电脑后,都会对电脑的使用树立相应的使用规则,若员工明知故犯,违反公司的规则,属于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公司依据事先制定的规则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不涉及“合理性”问题。
【律师观点】 观点2 冤枉
藏A片难认定严重违纪 公司做法涉嫌违法炒人
李丽山
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知名劳动法专家
郑女士使用公司配备的电脑私藏A片,系不当使用公司的物品,公司对此也有规定,该行为系违反规章制度这一事实可以确定。但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要根据郑女士不当使用电脑的次数、是否为他人知晓、是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如果郑女士只是偶尔的,短时间的不当使用,未在同事、客户间扩散,显然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重大损失、或极大不利。
公司制定的《商业行为准则》的条款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均衡公司与劳动者双方的公平和利益。《商业行为准则》中,哪些行为可以进行何种惩戒,公司应对此作出合理的规定,不得将轻微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课以不能承受的后果。
本案郑女士虽有不当使用公司配备物品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也没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或不利,公司未进行训诫、警告,径行解除与郑女士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是异常的,对郑女士不公平的,有导致违法解除的风险。
设定制度应有边界
小错重罚不大合理
兰军伟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总工会特邀律师
企业可以依法对员工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这是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但这种权利应当有所限制。且不说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即使是法律法规,也应当有利于保护人的尊严,而不是剥夺人的尊严,不能超越必要的边界。
因此,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具体而言,制度规定要合乎常理、要注重人文关怀,不能强人所难。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公布的“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 中单位规定“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处分”,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适宜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可给予奖励,但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
□本报记者 周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