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23条明确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根据这一规定,当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最基本的条件是必须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顾名思义必须是企业职工的代表,必须是与企业选举单位职工有着相同的切身利益的职工,否则难以真实直接地代表选举单位的职工。同样的道理,当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即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同时终止。但是,企业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而解除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的,该职工代表的代表资格依然有效。
除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基本条件外,一个合格的职工代表还应该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二是本职工作好,有较强的责任心;三是关心集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遵章守纪;四是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五是最好要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