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它直接涉及广大市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而成为公众极为关心的热点领域。当前,个别医疗机构为提高自身收益率,扩大市场份额,铤而走险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吸引患者就医,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典型案例
2014年6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医院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内容不符。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医疗广告证明》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成品样件的内容“某某医院,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口腔科、中医科、妇产科/妇产专业。”擅自变更为“某某医院,医保、新农合定点医院,看名老中医,吃放心中药到某某医院。某某医院,医保、新农合定点医院。颈肩腰腿痛选择某某医院,我专业,你放心”,未办理变更《审查证明》手续,属于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行为,依法对其罚款3万元。
工商提醒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法条链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小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