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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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与”和“工会监督”被点赞
不给试用工缴社保 单位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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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2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给试用工缴社保 单位做法是否合法?

 

您好!我今年刚刚由农村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前不久,入职一家公司,约定月工资3500元。公司老板告诉我们,试用期内公司只发工资,不缴纳社保。试用期结束后,视员工表现决定正式录用与否。凡经正式录用的,录用之后,公司统一上三险一金,约定缴费基数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可我听说,公司应当缴纳五险一金,这五险具体是指什么?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职工 金先生

律师解答:

员工在试用期间

单位也应缴社保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依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无需负担。因此,人们常说的“五险”,也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本案中,该销售公司的规定存在两处违法:首先是,试用期转正后才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因此,单位不应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险。

其次是,约定缴费基数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用人单位应以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本案中单位做法不合法。

法律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因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因此,用人单位不应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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