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用“一岗双责”制落实新法的安全生产理念
■工会干部:新法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工会对生产安全的监督
■法律人士:新法增加“职工参与”利于落实安全生产举措
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于昨天正式实施。
新法不仅从总体上明确规定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方针,还大大增加了工会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新法已经开始实施,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企业工会干部是如何看待的?法律人士又将作出何种解读……
建立“一岗双责”制 落实新法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员 张翔
记者:新法提出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等多个安全生产的方针。在落实安全生产方面,你们都有哪些理念,采取了哪些措施?
张翔:我们公司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初步形成了“一岗双责”,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我们公司有员工500余人,拥有符合国际标准的现代化厂房及生产设备,主要产品为单晶硅抛光片,产品可用于集成电路、分立器件、太阳能等多个领域。虽然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到酸、碱等危险化学品,但几年来,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连续多年无事故,并多次被西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为“先进集体”。
记者:为落实“一岗双责”,你们都设定了哪些制度?
张翔:公司设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各位高管为副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各事业部、直属部门经理都是安委会委员;每季度都召开一次安委会讨论、分析、解决公司安全问题。公司依法设立安全及信息化部为安全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公司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和职业健康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部门、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落实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最终,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初步形成了“一岗双责”,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记者:你们是如何确保相关制度落实到具体员工的?
张翔:我们通过与各部门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细化各部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公司还在所有岗位的《职位说明书》中明确了各职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实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名员工。
记者:新法中强调了安全培训,这方面,你们单位是如何做的?有哪些成功经验?
张翔:国家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新法规,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总是积极参加培训,并及时传达相关的要求,公司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现在我们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就有5名。为了不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公司持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如新员工的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每年的全员安全再教育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员工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过后才能有资格晋升为班组长,这为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法重视工会职能
增强工会生产安全监督作用
中铁二十二局电气化公司哈分公司工会主席 李宏伟
记者:新法多次提到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作为企业工会干部,你是如何看待的?
李宏伟:今年8月3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记者:您认为新法有哪些亮点?
李宏伟:新《安全生产法》修改从立法主旨上概括说有三大亮点:一是彰显“以人为本”理念;二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亮红灯”;三是改变监管方式“出硬招”。
记者:作为公司的工会主席,从专业的角度,您如何看待这次的修改?
李宏伟:新法第7条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我个人认为,安全生产工作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职工更应该参与其中。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有着特殊的作用,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因此,强化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记者:具体而言,今后,工会能做些什么呢?
李宏伟:首先,工会组织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其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尊重和重视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权,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投入使用制度等,应充分听取和采纳工会的意见。
最后,工会组织也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努力维护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展现工会组织作为、建树工会组织要常抓不懈,抓紧抓好。
新法增加“职工参与”
有助于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北京市辽海律所律师 张建徽
记者:修正案中,关于安全生产机制的建立,增加了“职工参与”的规定。职工参与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张建徽:职工是生产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一旦发生事故,经常会有职工付出生命的代价。在安全生产这项直接涉及职工人身生命安全的工作中,职工当然有权利参与。
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与职工在生产活动中追求的目标是存在差别的:投资者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效率和利润,职工或者说劳动者追求安全和报酬。短期来看,保障安全生产的目标会与投资者的目标产生矛盾,比如:企业资金是有限的,投入安全防护方面的资金多一些,用于扩大生产的必然就会少一些;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操作,生产效率就会受到影响;用于安全的费用多了,成本会增加,利润就会减少。但是长期来看,如果不能保证生产安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资者的目标也难以实现或者要大打折扣,甚至会造成巨大损失导致破产。
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一方面是职工作为生产活动的最前沿主体享有的权利,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另外,从职工或者企业层面说,有利于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利于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从国家发展层面说,有利于实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记者:新法将旧法第11条中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对此,您怎么看?
张建徽: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安全生产绝不是从业者个人的事情,而是与全社会息息相关的事情。我国曾发生多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如中石油大连分公司爆炸火灾事故,南京化工厂爆炸事故等,均对周围居民及周围生态环境造成极大损害。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利于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全社会共同关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了安全生产的意识,在社会上建立了安全第一的理念,使每个公民均认为安全第一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一致拒绝,积极举报,执法者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然会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本报记者 周卫法 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