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4月29日,在居间人某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下,与张小姐(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及设施共为137万元,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1万元;买受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同日,张小姐与我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137万元,甲方应在接到经纪公司的评估通知后五日内配合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乙方于面签之前将首付款40万元以资金托管的方式支付甲方。
同日,张小姐与我共同出具《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委托经纪公司协助办理交易房产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我并于当日支付张小姐定金1万元。此后,张小姐与我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房屋定金由原来的2万元改为27万元。
2012年5月21日,涉案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当年6月1日,我通过银行支付张小姐定金26万元;10月31日,张小姐未能如期交房;2013年3月28日,张小姐与我共同办理缴纳了契税近两万元及其他税费8万余元,并取得二手房交易发票。
但至2013年7月,张小姐拒绝配合对出卖房屋进行评估,导致我们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并且张小姐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房屋交付、权属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
请问,我与张小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张小姐是否应当协助我办理评估手续及过户手续?
市民 曹先生
律师答:
房屋买卖合同若有效
卖方有义务帮办过户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马颖秋
《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曹先生与张小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依据合同约定,张小姐负有交付房屋、协助曹先生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曹先生名下的义务,如果张小姐未依约履行这些义务,则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违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