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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录音让被辞女工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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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丢孕检假条竟被认定“旷工”
电邮、录音让被辞女工赢官司
法官:公司不得非法辞退孕期女工

 

■“三期”女工应受保护,她却因请假手续不当被辞退

■填过请假单、部门经理批过,但公司坚称没有收到她的假条

■补办假条不可能,依托原有电子邮件、电话录音,她最终讨回说法

用人单位都知道,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期的女工应特殊照顾,不仅工作、休息时间要适当安排,更不能因此动摇其劳动关系。可是,女工吕秋姬就没这么幸运。她怀孕后,为检查怀孕情况,因请假手续上存在一些还够不上错误的瑕疵,单位就立即拿规章制度说事,很麻利地解除了她的劳动关系。

“我觉得很冤枉,公司又那么不讲理,就只得跟它打官司。”吕秋姬说:“但是,仲裁和一审法院都认为公司做得对,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给我任何经济补偿。幸亏二审法院明辨是非,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我才得到了应得的待遇。”

女工婚后进行孕检

无假条被单位辞退

“你是什么时候入职的?在公司做什么工作?”记者问。

“2010年8月2日办的入职,在北京通恒电气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吕秋姬说:“公司与我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8月1日是终止日期。”

“你是什么原因跟公司发生了矛盾?”记者问。

“我是山西人。去年结婚后为进行孕情检查,我请假去了一次医院。因为请假手续问题,公司硬说我旷工了,并在确认我怀孕的情况下,仍然以违反劳动纪律开除了我。”吕秋姬说。

“法律对三期内女工是有严格保护的,公司为什么会这样做?”记者问。

“我的部门经理赵女士说,对怀孕女工的确应当保护,但法律不保护任何人的错误,有错误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吕秋姬说:“说实在的,我签劳动合同时跟其他人一样,没详细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尤其是请假制度方面。”

“后来,因发生了争议才注意到劳动合同第23条约定,以《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为附件。”吕秋姬说:“合同条款那么多,附件又是规章制度,谁没事儿会天天拿着规章制度翻看。所以,就没拿它当事儿。”

“照这么说,你违反了哪条制度规定?”记者问。

“公司说是《员工手册》第九章的请假休假管理规定。”吕秋姬说:“这么多年,我没请过假。现在看看制度,才知道它的规定是那么详细,计算旷工的时间都精确到用小时计算了。”

“公司说我在2013年6月6日至6月9日期间,未到岗工作构成了旷工。”吕秋姬说:“实际上,我在6月5日就请假了,并按照规定填写了请假单,之后交给了公司前台。而公司说没收到,还一口咬定没人见过我的请假单。”

“2013年6月14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吕秋姬说:“通知写的解除合同原因是: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累计旷工达到或超过16小时属于严重过失,你于2013年6月多日旷工,已构成严重过失,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即日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并不予赔偿。”

虽有就医事实为证

起诉后仍认定旷工

“一接到通知,我就知道公司错了。”吕秋姬说:“别说我是一个怀孕女工,就是正常情况下,也不应该这样做。”

“你跟公司交涉了?”记者问。

“是,但它们的口气是不容商量!”吕秋姬说。

“对于病假,公司规定:病假冲抵有薪年假,于请假后一日内提供医院出具的有效请假条方可生效。”吕秋姬说:“对照这些规定, 我6月5日请了6月6日、6月7日的病假,在6月8日请了6月9日的病假。两次请假均填写了请假单,由部门经理赵女士在请假单上签字批准后,将请假单交给了公司前台秦真真。”

“既然如此,公司为什么说没收到请假单呢?”记者问。

“那只有公司知道了。”吕秋姬说:“公司这样强势,我只有打官司、求公平。”

“听说你仲裁和一审都败诉了,怎么回事?”记者问。

“我的仲裁请求是,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3万元,支付我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收入损失1.65万元,并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离职证明。”吕秋姬说。

“仲裁委裁决认为,公司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驳回了我的全部请求。”吕秋姬说:“我当然不服裁决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到法院后的情况怎样?”记者问。

“公司仍然否认有请假的事实,并提交考勤登记总表作为证据。该表上显示我2013年6月6日、6月7日、6月9日、6月13日无打卡记录,应当认定为旷工4天。”吕秋姬说:“我认为,公司虽说执行的是打卡考勤,但它可以有人为操作的成分。因此表系公司单方制作,所以,不具有可信性。”

“在上述日期,我确实未到单位上班,但有医院证明我是因怀孕到医院进行检查,并履行了请假手续。”吕秋姬说:“如果公司故意扔了我的请假手续,我也实在拿不出更具证明力的证据了。”

关于因怀孕至医院就诊的事实,吕秋姬提交了《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2份、《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3份,其中尿液、血清采样时间、检测时间为2013年6月6日和7日,检测结果显示其已怀孕3周。三张收据的收费日期与上述日期相同,并加盖有医院收费专用章。

“虽有就医事实为证,但法院仍以我不能举证证明填写了请假单并交给前台为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吕秋姬说:“法院还认为,我将请假单交给前台的做法,不符合公司的规定。”

员工离岗系因就医

径行解职属于违法

“谎话说三遍就成了真话。有仲裁法院的结论,公司更加有恃无恐了。为戳穿谎言,我提起了上诉。”吕秋姬说。

二审法院调查的事实是:吕秋姬向法院提交的检验报告、收费票据及两份诊断证明等是真实的。其中,未盖章的那份诊断证明应由医院留底,但被她拿走了。诊断证明上的血值能够体现她怀孕了,但因为尚未做B超,医院没有明确写怀孕。

“法庭询问公司是否对我6月6日、6月7日未上班之行为进行处理,公司说6月8日,赵经理曾安排我办理工作交接,并说如果长期休病假就把门禁卡及钥匙交给公司。”吕秋姬说,“我不认可公司这个说法。”

“至于6月13日的病假,我是先口头请假,接着给赵经理发送了前一天的医院诊断证明。”吕秋姬说,“我当时还电话告知赵经理,已将假条拍照后发她邮箱了。这个有录音为证。赵经理收到邮件后,于6月14日给我回复说,假条上没有医院公章,无公章假条视为无效,让提供有效假条。但是,就在当天,未及我回复赵经理,公司发出了解除我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

“事实上,6月17日,我已向赵经理发送了盖有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但公司说没收到。”吕秋姬说,“可他们没证据。”

法院认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依法举证证明该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公司主张吕秋姬无故旷工4天应立即解聘,但其有证据证明系因怀孕到医院检查,并已向公司请了病假。因此,公司在未与其充分沟通并给予时间补正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径行解除其劳动合同有失妥当并违反法律规定,故应撤销原判,并判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4.33万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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