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北到北京、从9人股东企业到拥有房地产开发和投资管理的规模公司,吴金强始终参与其中,并做出不少贡献。但是,当他要离职时,公司与他之间的争执开始慢慢激化。
为维护自身权益,他主张公司应当给予其相应的加班工资、职务工资和奖金。而公司由于异地开设新公司的缘故,使他的劳动关系变得异常复杂,甚至搞不清是谁在用工。在多家公司混同用工、原公司又极力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他的维权之路也变得复杂曲折起来。
仲裁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法院却支持了他的部分请求。11月26日,他向记者表示要上诉,进一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想当初拼力苦干
到如今争议连连
“你说自己最初是在湖北宜昌宝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公司”)工作,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终止,在那里工作多长时间,任什么职务,后来又怎么到北京的?”记者问。
“我是1994年5月入职宝源公司的,担任工程部副经理。”吴金强说,“当时,我的工作单位是湖北省应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它是宝源公司的股东单位,我由它派到这里工作。”
“此后,你一直未离开宝源公司?”记者问。
“是的。”吴金强说。
“但是,2012年9月仲裁时,宝源公司为什么要否认这些情况?”记者问。
“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利益。它不想把当年大家一同拼搏得来的奖金分给我。”吴金强说,“庭审中,宝源公司甚至说我不是公司技术负责人,只是现场技术人员。还说,我不是公司的人,公司与我从未建立劳动关系,我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未发生转移。”
“事实怎么样?仲裁查明的情况跟我说的一样。富源公司未与我订立劳动合同是真实的,但我服从它的劳动管理,按月领取它发的劳动报酬,这些都是有据可查的。”吴金强说,“4年后,因富源公司在北京没有房地产项目开发权。1998年11月,它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北京市万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源地产公司’)。同时,宝源公司将我派到了这里。直到2012年10月17日,万业源地产公司才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湖北到北京,我一直勤勤恳恳地为公司工作,连节假日都很少休息。到头来竟是这样的结果?”吴金强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一口气向仲裁委提出7项请求。”
“请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记者问。
“主要内容是,除如下项目的25%经济补偿金外,要求公司向我支付1994年8月1日至1996年8月1日、1997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1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52.388万元。2003年1月至2004年10月共计22个月的工资差额38.09万元。”吴金强说,“此外,还有被拖欠的职务工资80万元、1994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应发的奖金555.5万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3.08万元等。”
“但是,公司对这些请求都不认账。更奇怪的是仲裁虽认定我与宝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不认定1998年11月后存在劳动关系,继而否决了我的大部分请求。”
一家公司变五家
谁在用工难弄清
“仲裁后你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与仲裁不同的是,当初你只申请宝源公司1家,为什么起诉时变成了5家,并让它们承担连带责任?”记者问。
“它们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吴金强说,“从5被告的信息可以看出,宝源公司与万业源地产、颐源阁开发公司是同一个董事长,同一个总经理,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它们之间相互融合又成立了万业源投资公司和尚源公司。”
“成立这些不同名称的公司,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为所有公司努力工作是员工的本分。”吴金强说,“由于我工作不分份内份外,不分上班下班,谁有事就给干,所以,这些公司都给我发工资。”
“你觉得为这5家公司工作都是一样的,基本上是同一个公司吗?”记者问。
“是的,我有这种感觉。”吴金强说。
“除宝源公司、万业源地产公司外,其他公司都否认与你存在劳动关系,并说发给你的钱不是工资而是劳务费,为什么?”
“一说是工资,就扯上劳动关系了。所以,它们给钱了,也要往劳务费上说。”吴金强说,“打官司前不是这样,我在公司的工资是这些单位给的钱的总和。”
“到法院后,宝源公司改口了,不再否认万业源地产公司成立前与你存在劳动关系,但称自1998年11月16日至今,你与万业源地产存在劳动关系,与它没关系,你为什么不认可?”记者问。
“宝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是我与万业源地产公司2012年10月17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载明我的工作起始时间是4年前那个日期,但这不是真实的。”吴金强说,“我的劳动合同是什么时候签,在什么时候生效,不溯及此前。”
“事实上,仲裁时的开庭笔录上已经载明,作为宝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万业源地产公司经理,已经承认合同签订时间为生效时间。”吴金强说,“在法院审理时,宝源公司还多次陈述其给我发钱,这从另一个角度反证出我一直在为宝源公司工作。”
“此外,北京市委组织部2002年的引进人才文件,可以证明当时的用人单位是宝源公司,至少在2007年前我还以宝源公司总工程师的身份出现在住建委备案的年检材料上,若富源公司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行吗?”吴金强说。
由于宝源等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并在不同时期分别向吴金强支付工资,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这些公司与吴金强之间存在混同用工情形。
混同用工账分明
法院判决应给钱
“对于你提出的加班工资、职务工资和奖金,宝源公司、万业源地产公司等都提出了不同看法,事实究竟是什么?你有哪些证据?”记者问。
“仲裁时,宝源公司否认我是技术负责人,还说它是考虑我的身体状况,对我特殊照顾,上班不记考勤,因而不存在加班的情形,也无职务工资。”吴金强说,“它还说从未与我约定过奖金。”
“我今年51岁,身体状况良好。”吴金强说,“这是我1995年的聘书,宝源公司颁发的。聘任职务是工程部副经理,公司的任职决定也是这个职务。这是2002年北京市委组织部同意调宝源公司吴金强到门头沟区工作,并随调其爱人、随迁子女的文件。”
“我如果身体不好,能有这些事儿吗?”吴金强说,“由于法院查明我有明确的上下班时间,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所以,在否决了公司以春节多放假方式让我休年假的说法。由于查明我是工程部副经理,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所以,否决了我的加班工资诉求。”
“由于公司拿不出扣发工资系我工作中存在过失的证据和制度依据,法院要求公司补齐我的这部分工资。”吴金强说,“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判决公司支付26.14万元。”
“以上判决,除了钱数还有异议外,最大遗憾是落下了奖金这个大头。”吴金强说,“这也是宝源公司刻意回避劳动关系的原因。”
记者看到,该判决载明,吴金强主张奖金依据的是宝源公司2007年做出的审计报告,由于法院认定其此前已与该公司失去劳动关系,故不支持他这项请求。此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审计报告虽然列明了职工奖励基金,但未说明发放的范围。
“审计报告里已经说明,职工人数为9人,而我恰恰是9名股东之一。”吴金强说,“这些钱既然是职工奖励基金,那还能发给谁?不管怎么发,我起码得占1/9吧!现在再让我提供这样的证据,应该没必要了吧!”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