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6日,68岁的宋女士随团飞赴以色列旅游。在参加“死海漂流”项目时不幸发生意外,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此,宋女士的两个女儿认为,旅行社作为组团社、甲公司作为实际履约社,均应合理安排行程,完善旅游安全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死海海水物理成分复杂,对于中国人是陌生而危险的环境,旅行社理应明示告知旅游者该项目存在的危险。且母亲当时已经68岁,明显已经不合适参加此项活动,导游应当警示并劝阻。但旅行社未履行上述义务,这直接导致了母亲身亡,故其二人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1.65万元;要求旅行社、甲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损害,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本案中,宋女士与北青旅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北青旅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宋女士年龄较大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其应当考虑宋女士年迈的原因,在旅游途中对其进行更多的照顾,以防范发生安全危险。现宋女士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身亡,北青旅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应当给予一定赔偿。
同时,法院指出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也负一定注意义务。故针对宋女士死亡的后果,将二者的责任比例确定为5:5。关于旅游费用,宋女士死亡后导致旅游合同未能履行的部分,北青旅应当适当予以退还。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青旅退还旅游费90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27万余元。
□本报记者 李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