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工作四年,河南农民被拖欠近两万元工资
■仲裁诉讼虽然赢了,但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公司货款存老板个人账户,法院冻结却遭异议
■无良老板无理也要告状,就为了继续拖延付款
“我一个农民,打工想拿到工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不知道怎么打官司,也不愿打官司,可官司偏偏找上门来。为讨回6年前的工资,连仲裁带起诉,我整整与公司和公司原董事长打了10场官司。”11月22日,来自河南的王永恒说,“这么多年,这么曲折,要不是高军生律师的无偿援助,我好不容易打赢的官司,肯定是一张法律白条。”
记者了解到,仅与公司老板打法院执行官司,王永恒就花了近3年时间。期间,该公司老板李宏业以打官司求公平为手段极尽拖延之能事,穷尽一切办法掩盖事实。但在自己前后矛盾的证据面前,他只得乖乖认输,让法院从其个人银行卡上划走了王永恒的工资款1.82万元。
工资拖欠整六载
一裁二审终获胜
“你打工的公司叫什么名字?什么时候入的职?公司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记者问。
“我们公司全称是北京洪古家具公司,开办单位是山东烟台的一个研究所,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王永恒说,“我是2006年7月底到公司上班的,做木工活儿。公司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李宏业是公司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他是2009年12月离开公司的。”
“是什么原因,让你与公司打起了官司?”记者问。
“因为拖欠工资、加班费。”王永恒说。
“什么时候开始打官司了,胜负情况怎样?”记者问。
“从2009年10月第一次仲裁开始,之后历经2010年10月第二次仲裁、2011年8月一审、2012年4月二审,2013年1月的执行异议听证、2013年12月执行异议一审、2014年6月执行异议二审。”王永恒说,“外加双倍工资劳动争议2012年5月的仲裁、2013年3月的一审、2014年4月的二审,差不多有10场官司。几乎是场场都赢。”
“一审法院于2011年11月19日判决,认定我与公司在2006年8月到2009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我支付1.82万元工资。”王永恒说,“公司对判决不服,原老板又上诉,一直折腾到现在。”
赢了官司没赢钱
公司财产无去向
“整个官司还比较顺利,但执行过程中出了问题。”王永恒说。
“什么问题?”记者问。
“2012年5月15日,在终审生效后,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王永恒说,“可是,法官查询不到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从时间上看,公司很早就成了空壳。”
“这是怎么回事?”记者问。
“我也不知道,我离职时公司还在正常运作,怎么会在打官司期间说没就没了?”王永恒说,“就那么一点钱,折腾这么长时间还拿不到。想想3个年幼的孩子和躺在病床上的老母亲,我都不想活了!”
“后来咋办了?”记者问。
“我只能依赖法官,相信法律。”王永恒说,“一次次去法院询问,一次次失望而归。突然有一天,法官告诉我,他在查询公司财务收支情况时,发现李宏业在职期间,于2007年12月15日使用他的工行个人账户接收公司销售货款75000元,于2008年11月12日,再次使用该涉案账户公司销售货款4000元。于是,法院在2012年11月30日裁定,冻结李宏业在涉案账户的存款18200元。”
钱款被扣老板急
匆匆忙忙提异议
“一看个人账户被冻结,李宏业慌了神。”王永恒说,“2013年1月4日,他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是如何处理的?”记者问。
“法院通知我进行异议听证。没办法,我只得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王永恒说,“高军生律师再次帮助了我。”
“听证会上,李宏业称其与公司无直接关系,并且自己已经离开公司近3年时间。”高军生说,“李宏业说他离职时已对公司财产进行了审计,与公司已经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冻结的7.9万元是其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李宏业的理由不成立。”高军生说,“他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公司的销售货款汇入其个人银行卡内,该行为属于个人财产与集体财产混同,并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法院直接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洪古家具公司应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作为经营企业,也应有自己的资金往来账户,但其在银行没有开户,经营款项存入李宏业个人银行账户内,使企业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由于李宏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入其个人账户内的公司货款已经归还公司,故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异议被驳不死心
一审起诉拖时间
拿到裁定书后,王永恒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可是,李宏业并未就此罢手,他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
“这场官司怎么样?”记者问。
“首先,我们对李宏业所委托的代理人身份提出质疑。第一,代理人无当事人李宏业所在单位的推荐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第二,李宏业到底在何单位任职,其所在单位与二审判决书所载单位不符。”高军生说,“由此,法官认为李宏业的代理人不符合出庭资格,不准其出庭参加诉讼。”
“2013年4月23日第二次开庭,李宏业不得不亲自出庭。”高军生说,“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8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公司及王永恒必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参与诉讼。而李宏业只起诉了王永恒一人,故要求其追加公司为被告。”
“同时,根据上述通知第7条规定,李宏业的诉讼请求不是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且模糊不清。”高军生说,“法院责令其解决好以上问题再开庭。”
由此,仅开庭程序问题,就整整拖了半年时间。
自我辩护漏洞多
冻结款项还员工
2013年8月16日,李宏业诉称,王永恒认为公司顾客曾向其个人账户汇入货款并冻结,这是非法和缺乏证据依据的。其理由是其3年前已离开公司,如认定其存有公司货款,王永恒须证明有这些货款存入其账户,且用途属于代收货款,而其未归还公司。
李宏业还提出,公司对他有离职审计,已确认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如其离职后仍有相应的款项没有归还,那就是贪污。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这笔贪污款不能被民事冻结和划拨,应该由刑事冻结划拨。此时,法院对这笔款的划拨发放是不合法的。
此外,2012年5月7日,其在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仅为近400元,这说明现在已经冻结划拨的以上账户的79000元完全是2012年5月7日以后汇入存入的私人款项,与以前的账务来往无关。
“李宏业说得头头是道,但有不少漏洞。”高军生说,“为逃避执行,第一次仲裁后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第二次仲裁时,李宏业又是公司的代理人,但称新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不上。这明显是说谎,同时也反证他仍是公司的实际操控人。”
“再者,李宏业的离职审计报告有公章,但无出具日期及经办人签字。法官问公司有无具体负责离任审计的经办人员及审计时有无相关原始财务账册佐证,李宏业虽称有但时间长想不起来了。”高军生说,“这样的报告充其量只能算公司内部审计,在程序上未经合法审计机构审计,在形式上它又没有日期、经办人签字,故不能证明其主张。”
“此外,李宏业称公司2010年就不经营了,2011年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在此后的双倍工资案件中,他又持公司委托书与王永恒打官司,代表公司出庭应诉。”高军生说,“这进一步证明,李宏业至今仍与公司存在密切联系。”
综上,法院驳回了李宏业的诉讼请求,其上诉后又被驳回。近日,王永恒终于拿到了自己久违的工钱。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