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年底将近, 年假未休过期作废?
职工代表大会的人数、届期及换届时间
工商随机抽检商品 公司违法销售被罚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代表大会的人数、届期及换届时间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2007年《北京市非公有制企业推行民主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职工100人以上的,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100人的,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2011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规定:企业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