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2007年《北京市非公有制企业推行民主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职工100人以上的,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100人的,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2011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规定:企业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到期应当及时换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