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扩大决定权。1986年《职代会条例》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权包括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两类,前者是企业方提出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否决,后者是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方案并审议决定,区别在于审议通过方案由企业提出,审议决定的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但在法律上两者都属于决定权。《规定》放弃了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等权利,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这些职权有的属于企业,有的属于需要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确定的范围。《规定》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这比《条例》规定的审议决定权内容更加丰富、更加重要。如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等有关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就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
五是明确监督权。《规定》则明确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这一规定,强化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的职权,有利于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管理,廉洁从业,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企业健康发展和职工权益实现提供必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