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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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裁三审输4回 职工获赔3万元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有哪些发展变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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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购员证据被骗走 法援律师施巧技维权
两裁三审输4回 职工获赔3万元

 

很多在商场、超市工作的促销员、导购员,都是由生产厂家派驻的。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而这些职工又没有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官司必输无疑。可就是这样一起连败4回、毫无悬念赢不了的劳动纠纷,经过法律援助律师两年的巧妙维权,导购员蔡菁菁近日终于获得了3万元赔偿。

无合同无社保

职工依法要求维权

“一朋友那里缺个卖货的,你愿意去吗?”2005年,一个老乡对嫁到北京多年的蔡菁菁说。一听是在离家很近的王府井某商城卖东西,她同意了。同年6月14日她正式上班,商城收了300元押金和100元培训费,从此她成了FJGH品牌运动服装(化名)在该商城的导购员。因工作努力,商场号召员工向她学习,并把她的照片登在宣传栏里。

蔡菁菁介绍:“到了该发工资的日期,负责给我上货的小李就来送钱。每次工资都是给现金,我签完字他再把工资单拿走。”

她说,平常上下班的考勤由商城管理,同时要遵守商城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果出现迟到、与顾客发生磨擦、在卖场与其他人聊天吃东西等违纪行为时,商城负责人会通知运动商品区的张经理,然后发工资时她就会被扣钱。对于张经理这个人,蔡菁菁说:“他不是商城的,好像是FJGH运动服装品牌的代理商,或者是承包运动商品区的总负责人。”

2012年5月,蔡菁菁找到张经理:“上班好几年了,单位一直没跟我签劳动合同,也没给我缴纳社保费,请您帮我解决一下吧。”对方称自己是个人,没有公司,无法解决。

“我都44岁了,单位没给上社保,老了连退休金都没有,我得换个工作。”蔡菁菁以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张经理交了一份辞职信,并要求单位退还300元押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社保损失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相关材料被骗走

导购员手中无证据

2012年6月1日,蔡菁菁转到该商城另一楼层做了导购员,生产厂家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费。这期间,她多次找FJGH品牌运动服装公司的业务员小李:“你跟公司说一下,他们再不支付赔偿,我就去仲裁告了。”

小李问她:“你手里有什么东西能告公司?”

蔡菁菁把排班表、销售记录单、公司提成说明等所有材料递给小李,对方说:“这样吧,我把这些东西给公司看看,让他们把钱给你,也省得你去告了。”蔡菁菁答应了。

此后,她再也找不到小李了,FJGH公司换了业务员,而手里的证据就这样“没了”。

走投无路时,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公益律师王丹向她伸出援助之手,帮她免费维权。

王丹告诉记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蔡菁菁手里没有任何证据,仲裁委是不会受理的。”他们找到商城负责人,希望能给予帮助,却遭到拒绝。王丹据理力争:“她在商城卖货,用你们的工作牌,受你们日常管理,每天卖的货款也都直接进了你们的账。她是直接为你们工作的,商城应当帮她解决问题,请你们提供FJGH公司的企业资料。如果你们不协助,我们只好连商城一块告了。”

对方很为难:“这是我们的客户,商城与他们有联营合同,但不能提供给你,也不能让你看。”

仲裁不予立案

法援律师出招维权

2013年1月9日,王丹与蔡菁菁申请仲裁,要求商城与FJGH公司退还300元押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社保损失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仲裁委却不予立案:“只有被派遣劳动者才能同时告两家单位,可你不是,所以只能选一个。”

告FJGH公司,手里没有任何证据,仲裁委肯定不受理;告商城吧,虽然有工牌、押金条,但裁决结果一定是所有请求都被驳回。思来想去,王丹计上心来:将被申请人确定为商城,再争取追加FJGH公司。

商城收到仲裁申请书后,通知蔡菁菁不要来上班了,她再次丢了工作。

仲裁开庭时,商城负责人介绍:“从2004年开始,FJGH公司与我们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商城提供50平方米的面积供他们销售商品。他们是独立经营,导购员由其自聘,上岗前需到商城登记培训,合格后才能正式上班。”

他强调:“2005年6月,FJGH公司招聘蔡菁菁担任销售人员。按照约定,我们对她进行了入职前培训,收了培训费和押金,并向她发放工牌。此后,她受FJGH公司直接管理。我们从未聘用过她,未向她支付过劳动报酬,未对她实施过管理,所以商城与蔡菁菁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如果她能交还商城工牌,我单位同意返还其300元押金。”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商城当庭提交了与FJGH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书》。

仲裁委不同意追加FJGH公司,并裁决蔡菁菁与商城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请求事项。

一裁两审全输掉

代理律师反而很高兴

仲裁输了,王丹一点也不沮丧,甚至有一丝不易察觉的喜悦:“通过仲裁,逼商城拿出了与FJGH公司的《联营协议》,证明公司有自聘导购员的权利。但事实还不够清楚,所以我们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时,王丹表示商城提交的与FJGH公司的联营协议,约定期限都是一年,但他们只提供了2004年、2011年的部分协议。蔡菁菁从2005年6月至2012年5月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持续长达7年,所以仅凭两份一年期的《联营协议》,不足以证明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随后,商城又向法庭提交了几份《联营协议》,并出示了一份新证据:张经理以FJGH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具证明:“我公司应自行聘用经营场地的销售人员,并支付其工资等待遇。2005年,我公司聘用蔡菁菁担任销售人员,由我公司按时向其支付全部工资。蔡菁菁系受本公司聘请,与商城不存在劳动关系。”

看了这份证明,王丹当即表示:“我们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申请追加FJGH公司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未同意追加FJGH公司。2013年9月,判决商城退还蔡菁菁300元押金,驳回其它诉讼请求。拿到判决书时,王丹乐了,继续上诉到二中院:“输得不够彻底,还得再夯实一些。”

二审判决再败诉

仲裁申请又被驳回

今年1月16日,虽然还在二审期间,但王丹为蔡菁菁又申请了另一起仲裁:要求FJGH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社保损失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蔡菁菁与FJGH公司的争议随即进入仲裁程序。

FJGH公司远在福建,在北京没有分公司。仲裁开庭那天,他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但向仲裁委提交了答辩书,称该公司从未聘请过蔡菁菁到商城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蔡菁菁的申请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委认为,蔡菁菁是2012年5月提出辞职的,其2014年1月16日才将FJGH公司诉至仲裁委,已超过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虽然蔡菁菁主张其未及时申请仲裁的理由,是曾于2013年1月以两家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而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不予立案,此后才向商城一家单位主张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仲裁委认为该理由并非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于是驳回了蔡菁菁的全部请求。

两裁三审输4回

最后职工获赔3万元

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本想有与商城的三场官司获得的证据,与FJGH公司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却没想到被驳回。

两裁两审共计4场官司都输了,蔡菁菁灰心了:上了这么多次公堂一次都没赢,这官司没希望了。

王丹压力更大: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算什么合格的法援律师?他找出相关法律规定逐条研究,仔细分析类似案例。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告FJGH公司。

法院两次寄传票给福建的FJGH公司,两次开庭却都不见人影。9月15日,法院委托福建当地法院向FJGH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对方签收了。10月24日开庭时,FJGH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法院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依据蔡菁菁与商城已生效的一裁两审认定的事实,结合其陈述,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FJGH公司向蔡菁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补偿金等共计3万元。官司赢了!

看着蔡菁菁获赔3万元的喜悦,王丹说:“职工维权,证据是关键因素。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职工朋友就要注意收集保存工资条、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而持有证据尤其是从职工劳动中受益的关联单位,不应仅考虑企业自身的利益,还要担负起社会责任,为职工提供切实帮助,实现利益共赢。”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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