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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高管称 “公司设圈套让我请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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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7年因小错被逼辞职 交辞呈4分钟后即被批准
诺基亚高管称 “公司设圈套让我请辞”

 

“搞业务的永远玩不过搞权术的。这是一种事实,更是一种悲哀。”诺基亚(中国)公司售后市场服务部总监张冬生说,“单位想裁人却又不想依法给予赔偿,于是,就生出一些歪门邪道来。他们先用违纪吓唬我,说不自动辞职就向同行业宣告我的行为操守有问题。”

“我想找领导当面说明情况,他们也不给时间和机会,逼迫我当场给直线经理发电子邮件。邮件发出后4分钟,经理就表示接受辞呈。这不是胁迫是什么?不是圈套又是什么?”由于不服公司就此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张冬生在11月17日表示,要继续打官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经营困难欲裁人

总监称说公道话遭殃

张冬生是香港九龙人。今年51岁的他,于1997年10月27日入职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业绩突出,他由普通员工一步步擢升为公司高管,先后担任网络管理经理,今年初离职时担任公司售后市场服务部总监。

在工作期间,公司与他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1月4日,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税前10万余元,2013年4月1日,公司又将其工资调整为税前14万余元。

“这样的待遇、这样的年龄,我怎么会平白无故自动辞职呢?况且,又不是有其他公司在‘挖’我?”张冬生说,“在诺基亚,我整整工作了17年,对公司的人事、业务算是比较熟练了。在顺风顺水的环境中出现这种事,客观上说是由于公司业务下滑,经营困难,在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不想再要那么多人了。从主观上讲,是由于我在公司裁员过程中,作为职工自发选出的职工代表参与了与公司的谈判,惹得领导不高兴了,想排挤我。”

“这只是一种推测性的想法,有什么证据佐证吗?”记者问。

“比如,2013年,传出诺基亚公司被微软公司收购的消息。”张冬生说,“按照常理,诺基亚(中国)与其母公司一样,在营业额下滑、市场份额锐减、员工人心浮动的情况下,其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应像中国员工所期望的那样,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在裁员问题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履行相关的裁员程序。”

“可是,公司并没有这样做。”张冬生说,“公司采取先劝说员工自动离职、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强行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办法,以期达到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张冬生说,“这个时候,职工选我当代表,我出于最基本的做人的诚信原则,建议公司尊重事实,依法给予职工应得的待遇。”

“可是,我这种代表职工、站在职工立场上说了一些实在话、公道话的做法,得罪了公司的一些人。不久,他们就找到了制裁我、并将我驱逐出公司理由和办法。”张冬生说,“我不是想赖在公司不走,主要是我不甘心这样离职。”

小小失误被逼交辞呈

仅四分钟就获得批准

“时间是检验历史真相锐利武器。起初,人们还可以这样认为,我和我的不少同事无故被裁,或有一点点小小的差错即受到重重处罚是企业强化管理的一项举措。其实,9个月后就有一个又一个事实接连证实,企业是在想方设法逼员工走。小错重罚,目的就是让当事人受不了,赶快走人。”张冬生说。

“在今年7月微软就宣布,将在未来6个月时间里裁减1.8万名员工,并即时启动第一轮裁员1.3万人的行动,其中1.25万人是前诺基亚员工。有消息透露,这是因为微软正在裁撤诺基亚的功能手机业务。”张冬生说,“8月29日是微软给被裁掉的原诺基亚员工的最后签字日期。报道称,多数被裁员工在前一天签署了离职协议。”

“从现在看,我此前被迫离职是公司想大规模裁员的前奏。而公司选择的方法是先找出我的工作瑕疵,然后,狠狠处分。”张冬生说,“当时是2013年12月16日。我们服务部向诺基亚东莞工厂负责人提供了3台Lumia手机,这是很正常的工作,但公司通知我,说该行为不符合公司的行为守则。”

“据此,公司还要求我自动离职,否则,公司将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并由保安押送我出公司大楼,还要向同行业说明我的行为操守不佳。”张冬生说,“没经过这种场面,我又生气,又害怕。气的是公司竟这样对待为它服务这么多年的员工,怕的是自己作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竟被几个保安推搡着、当众离开办公大楼,太丢面子。”

“可能是他们早已掌握我爱面子的心理,就提出用另外一种方式解决问题。”张冬生说,“他们提出让我自动辞职,我想见领导当面澄清是非,要辞职也要当着领导的面敲定辞职的事,但不被允许。”

“我拗不过他们,只得按照他们的要求,当场给直属领导发电子邮件。”张冬生说,“应他们的要求,邮件的内容只有几个字,即‘我决定在中国春节前离开公司。请考虑并接受。’”

4分钟后,张冬生的上司回复了电子邮件。中文意思是“接受。让我们讨论一下最后日期。”

想当即澄清未被接受

被公司认定主动请辞

“我认为,该辞职申请是在被胁迫情况下提交的,而且未写明辞职的任何理由,不符合员工手册有关辞职申请的内容规定。”张冬生说,“由于辞职邮件并非我的真实意愿,2013年12月18日,我给公司人事部主管Donald发送邮件,声明我的离职申请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并明确表示自己不愿离职。”

该邮件的内容是,“这个星期一,由于管理制度问题我被强迫辞职,但是,我解释过这不是事实。由于利益冲突,公司强迫我自己辞职或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签字。两项我都拒绝了。我被警告且必须在安保人员的监督下立即离开公司。我认为这对我的团队士气有影响。我选择将辞职信以邮件形式发送我的直接经理,并抄送人力资源代表。但这并不是我自己的意愿。我希望明天中年之前能够与您讨论应当如何处理我的问题。”

“2013年12月23日,我多次给上级领导发邮件,表示不愿离开公司,但上级领导均未做出正面答复。”张冬生说,“2013年12月30日,公司正式给我发通知,告知我自即日起不用来上班了,工资将支付到2014年1月15日。”

“2014年1月3日,公司再次给我发出离职通知,通知我不需要继续工作。”张冬生说,“当天,公司网站和大门权限均被限制。”

“你从此没再去公司了?”记者问。

“不,我继续上班。”张冬生说,“在2014年1月6至15日期间,我天天到公司报到上班。这是以行为方式表明自己不准备离职的真实意思。”

对于张冬生的说法,公司认可其入职时间、岗位职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月工资数额情况。不过,公司认定其属于自主辞职,其提出辞职后公司表示同意,并做出了相应工作安排。其最后工作日为2013年12月30日,最后雇佣日为2014年1月15日,此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对于是否存在胁迫张冬生辞职的情形,公司予以否认,并称张冬生自主辞职导致双方合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由于公司此前曾对我进行调查,并以违纪辞退为由要求我自行离职。”张冬生说,“我的辞职邮件并未说明离职时间、原因,语焉不详,而公司在我发出邮件仅4分钟就表示同意,显然早有准备,而这种准备是不合常理的。”

“此后,我很快对辞职提出异议,并多次要求协商,但公司坚持其意见。”张冬生说。“这种情况足以表明我的辞职是在公司施加精神压力下被迫所写,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撤销公司之后作出的离职通知。”

对于公司发出的两份离职通知,张冬生认为,这两份通知是在其已发出撤回离职申请邮件之后发出的。《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其发出离职申请的电子邮件在公司发出接受离职申请之前已经撤销,所以,公司这两次通知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诉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目前,张冬生已向法院提起上诉,争取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事态的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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