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张老先生与我母亲魏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有我大哥张一、我二哥张二、我大弟张三、我二弟张四和我五个子女。我是女孩。我父亲张老先生于1995年2月1日去世,我母亲魏女士于1997年3月10日去世。二人生前未留有遗嘱。
1993年9月8日,我父亲张老先生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载明我父亲张老先生购买海淀区某楼的306号房屋,房价款12257元。该房屋于1993年10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我父亲张老先生名下。购买时父母经济能力有限,母亲没有工作,父亲也问过两个哥哥和两个弟弟是否购买,但是四人均称自己单位有房自动放弃购买,就商量由我和我爱人出资购房,二老去世后就把这个房屋给我,当时对此我大爷、伯伯、舅舅、表哥都可以证明,之后我一直居住在这里。
父母生前一直居住在小区的小平房内,我平时对父母在生活上尽最大义务和孝心,对父母予以悉心照料,在父母生病住院期间都是由我们夫妇进行看护的,母亲最后40天也是跟我一起生活的;父母的住院安葬都是我在处理,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我对父母尽心尽力,父母遗愿就是将房屋给我,已经形成了口头遗嘱。但现在哥哥和弟弟认为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应该与我平分父母的遗产。
请问:我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我在分割遗产时是否应该多分?
职工:张女士
律师答: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可依法多分财产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马颖秋
《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据张女士所述,涉案的306号房屋系张老先生、魏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房改政策购买,故该房屋应为张老先生、魏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同时对父母尽心照顾,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考虑房屋的来源、个人所占份额、房屋使用状况因素,张女士对遗产的贡献较大,且对父母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张女士应当多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