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路上遭遇车祸身亡
■家属讨说法历时3年仍未果
■历经一裁一审单位提出上诉
■工会调解当天家属获得补偿
“三年了,这件事一直压在我们全家人的头上,现在终于轻松了,晓雯在天有灵也能安息了。”11月13日,赵晓雯的父亲老赵接过5万元补偿款时,额头的皱纹似乎舒展了一些。
从女儿出差时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到索赔遭拒,再到申请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成为被告,老赵从山西老家往返北京无数次。如今,通过工会调解,他终于拿到了单位给女儿的赔偿,这起持续三年的劳动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
员工出差被撞死亡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
2011年11月14日晚上8点多,在山东京台高速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轿车被一重型货车追尾,小轿车中有一男一女当场死亡。当地交通部门认定,此二人无过错行为。从死者随身携带的工作证、名片和介绍信来看,女的叫赵晓雯,男的叫季勇,其单位为北京某报社。
老赵到山东处理女儿的后事,期间单位领导也来到事发地,当场给了他8000元抚慰款。
“我有三个孩子,晓雯是老大,也是家里唯一的大学生。我们都是普通农民,全家把希望都寄托在她身上了,没想到大学毕业刚工作8个月就遇上车祸走了。她是在采访路上出的事,单位怎么能只给这点赔偿呢?”他告诉记者。
他找到单位领导,要求为女儿申请工伤认定,对方拒绝了,称赵晓雯与报社没有劳动关系。
老赵很诧异:“晓雯大学毕业后,于2011年3月到报社求职并得到录用,当月起开始实习,同年6月转为正式员工,其岗位为采编。不仅有工作证、名片、介绍信等,还有她在报纸上刊登的13篇署名实习记者的文章作证,怎么现在就不是报社的员工了呢?
无奈,老赵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赵晓雯与报社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女儿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家属抚恤金等费用。
员工申请仲裁维权
劳动关系获得确认
面对老赵提出的要求,单位称从未与赵晓雯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向其支付过工资、缴纳过社会保险,她也从没接受过报社的考勤管理。
对于她的身份,报社副社长胡先生称:“赵晓雯是受与我单位合作广告代理公司的指派从事相关工作的。根据单位规定,我们从未接收她为实习记者,她只是作为一般作者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其实习记者的署名未得到我单位许可,这是由于报社内部在版面管理上的疏漏所致,但并不能以此来证明她与报社就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赵晓雯遗物中有报社名称的工作证和名片,单位表示从未向她发放过此证件,而且其工作证的制式和内容,与报社发给员工的证件完全不符。名片则是随便找个小店就可以印制的,更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对于介绍信,报社称这是2011年11月11日,经相关部门、领导签字,报社开具供季勇、赵晓雯、张程等三人使用的采访介绍信,有限期为10天。单位负责人强调,介绍信上批准的采访地点是辽宁海城,但交通事故却发生在山东,对此单位并不知情。
老赵提出,一同出车祸的季勇是赵晓雯的主管,他与报社存在劳动关系,女儿自然也是该单位的员工。报社却不这么认为,表示单位与季勇确实签订过劳动合同,赵晓雯只是作为广告代理公司的人来协助季勇采访的,这也是为何介绍信上有她名字的原因。
仲裁委认为,因单位对老赵出具的刊有赵晓雯署名实习记者文章的报纸、采访介绍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此证据予以采信。虽然单位对工作证、名片等不认可,但其不足以对抗已采信证据的证明力,最后裁决赵晓雯与报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赵晓雯尚未认定工伤,所以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家属抚恤金等请求不予处理。
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输官司再上诉
仲裁委裁决女儿跟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老赵刚要松口气,却意外收到法院的传票,他成了被告:报社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为了推翻赵晓雯在报纸上刊发文章时署名实习记者的证明力,单位一广告版编辑出庭作证:“她不是我单位的人,对她完全没有印象。我的职责是只对文章本身是否跟政策相违背、是否有错别字进行审核,标题、署名不归我管。”他明确表示清楚广告人员不得从事新闻活动的法律规定,也知道季勇是报社记者,但对数次季勇在前署本报记者、赵晓雯在后注实习记者的署名方式,表示这不是自己的责任范围。
接着,单位一位高级业务经理到庭,他说:“我负责广告经营,在单位工作4年多,认识赵晓雯,但不是同事关系。广告公司2010年举办了一次联谊会,我应邀去参加活动,是她接待的我们,所以就认识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主张赵晓雯是广告公司的人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遂驳回单位诉求,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不服上诉到二中院,再次把老赵推上了被告席。
工会出面进行调解
家属终获5万补偿
二中院受理此案后,了解到虽然这只是一起拖了三年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但判决后还会引发赔偿等相关诉讼。为了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法官将这起案件委托给北京市总工会先行调解。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来到设在市总法律服务中心的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室,工会调解员常卫东为他们进行调解。
“赵晓雯跟着季勇拉广告,跟报社没关系,像她这种在单位备案的有7个人。仲裁和法院都认为她跟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我们尊重法律,但这官司要打到底。从情理上说,人死了,可以再给些抚恤金,但不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一上来,单位的胡先生就表明了观点。
常卫东对他说:“那好,咱们背靠背调解,我跟老赵先聊聊。”
看单位的人走出调解室,常卫东对老赵说:“通过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再要求赔偿,是这样吧?”对方点点头。“孩子已经走了三年官司还没见分晓,等法院终审完单位再申诉,即使最后您赢了,要认定工伤、索赔,还得从头再打官司,说不定又得花很长时间。”
老赵叹口气:“我们是老实巴交的农民,没想到摊上这事了。”
“咱打官司不就为最后索赔吗?如果跟单位做做工作,直接让他们支付赔偿,省得您以后再打官司了,这样行吗?”听调解员这么一说,老赵连连点头,表示最低给8万元就能接受。
跟单位一说,胡先生直摇头:“最多给2.9万元。”常卫东给他做工作:“单位不让步就只能等判决,输了就得承担责任,对报社影响不好。您也明白认定劳动关系的作用,后边可能有一连串的官司呢。人家这么大一姑娘上班8个月就没了,搁谁受得了呀。考虑到她家困难,单位是不是也应该给一定的经济帮助啊?”
“好吧,我们同意多给一些抚慰金。”胡先生松了口。
经过三个小时的耐心劝说,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向老赵补偿5万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这起持续了三年的劳动纠纷终于圆满解决了。
(本文中劳动争议所涉及的单位、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