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对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的设置上充分考虑了不同性质企业的共通性和可操作性因素,进行了分层分类的规定,对所有各类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作出普适性规定的同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定》第14条要求,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行使以上职权外,还要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