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区×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和平街房屋)是我丈夫胡大单位分的房屋,自1987年我们即居住于此,后房屋产权变更, 2000年7月13日我与北京某物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1990年,由于孙女胡甲下岗,考虑到她住在和平街房屋找工作会更方便,故同意胡甲在和平街房屋内借住。但现我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时刻需要人照顾。自己只能依靠两个儿子,二儿子胡二(即胡甲的父亲),工作居住较远,故只能由大儿子胡一照料。
我在和平街房屋内居住了几十年,很熟悉房屋及附近的环境,即使腿脚不好、眼睛看不见,也可以自由的活动,所以希望能搬回和平街房屋居住。但胡甲拒绝腾退涉案房屋。而胡甲认为:自己并非借住,奶奶虽然是涉案房屋的承租权人,但胡甲的户口在涉案房屋内,是家庭成员,均有权利居住该房屋。
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胡甲腾房?他们的户口在这里是否享有居住权的依据?
市民:马老太
律师答:
奶奶可起诉讨回居住权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马颖秋
《物权法》规定,物权系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而承租权即是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本案中,马老太提供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证明马老太为和平街房屋的承租人,依法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他人不得擅自侵犯。此前,胡甲虽经马老太同意入住和平街房屋并落户于该房屋,但此事实并不成为二人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依据,仍需征得权利人同意才可居住。所以胡甲应自和平街房屋内搬出。也即,马老太可起诉讨回居住权。
至于胡甲的户口落在和平街房屋内,只能说明胡甲在此房屋长期稳定居住,但户口登记不是享有居住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