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长波:我今年46岁,城镇户口。2005年8月,我被一家生产销售防盗门的公司聘为部门经理,负责库房管理和售后维修。2007年12月底,我要回湖北老家办事,便与老板协商后离职。这期间,公司既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我办理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最近,我才知道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该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办理的应当补办,未缴纳的应予以补缴。请问:我现在还能要求这家公司为我补缴社会保险费吗?
胡芳: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的稽核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具体到您的情况,建议您携带工资发放记录等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到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举报,要求公司为您补缴社会保险费。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