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月前,魏女士因在家干家务时不慎摔倒,导致脊椎断裂,落下瘫痪。日前,魏女士所在的公司向她送来一纸书面通知,说由于魏女士无法继续上班,故决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后,解除与其尚有两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表示双方从此一刀两断,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
魏女士当即表示拒绝,原因是其在公司已经工作了6年之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且早已对公司产生了深厚感情,对公司“卸磨杀驴”的做法实在难以接受。
说法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魏女士的劳动合同,但应向魏女士作出一定经济补偿并支付医疗补助费。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根据法律规定,魏女士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为6年,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也就是公司对非因工负伤的魏女士,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为6个月。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公司恰恰是在魏女士的医疗期届满之后,根据其已经瘫痪,无法继续工作的现实,并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告知,意味着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魏女士有权向公司索要相应补偿或补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也指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即公司的义务并不能因为一纸书面通知便一了百了,而是还必须向魏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