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年: 2001年,我入职到北京一家建筑机械租赁服务公司上班。第二年,公司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6月至12月,公司借口企业效益不好,一直没给我发工资。同年12月底,我因此离职。此后,由于我有了新工作,不能经常去原单位要工资,只能打电话催促,对方虽然一直答应给我补发,但就是拖着不给,至今我也没拿到拖欠的工资。现在该单位换了领导,他说不知道这件事,我去了两次都见不到人。请问:我现在还能要回工资来吗?
安慧敏: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供职单位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认定为您是从2001年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您在2009年12月辞职后,因拖欠工资问题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来看,其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职工辞职之日;其二,职工向用人单位索要报酬的行为构成仲裁时效的中断,起算点为职工最后一次向用人单位索要报酬的日期。所以从您最后一次索要报酬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不超过一年,就未超过仲裁时效,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