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等三人是一家公司的员工。虽然他们不曾有过任何懈惰,但由于人际关系不广等原因,已连续三个月的销售业绩在公司考评中位列末尾三名。公司为警示其他员工,也为对他们加以鞭策,使大家“在心灵上得到升华,激发出更大的能量”,一周前,强行让他们从公司门口200米开外的大街,跪行至销售部。(9月25日本报10版)
在业绩考评中名列末位,职工并非懈怠,也不是能力问题,纵然是能力问题或许情有可原,比如刚刚入职,岗位不熟,缺乏培训,技能稍差,甚至还有岗位不合适,以及此案所说的人脉不广等,对此,企业都有必要有的放矢地加以教育、培训、调岗,对经过各个环节历练仍不能胜任者,“鞭策”、处罚或者依法辞退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但是,任何形式的处罚,都应以人为本,以善为念,以法为据。比如本案,企业称之为“鞭策”的行径,竟“强行让他们从公司门口200米开外的大街,跪行至销售部”,这也太奇葩了吧。这哪里是“鞭策”,分明是公开的侮辱和欺负人!
显然,面对随时都会“开”了他们的公司,三位员工忍辱吞声,只好遵从。期间,除所有员工在两旁列队“观摩”外,还引来众多行人驻足观看。由此也导致连日来他们不断被他人耻笑、讽刺、挖苦,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这哪里还有什么“鞭策”的人道,简直是作孽的兽行!
遗憾的是,这种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奇葩兽行,有多少竟假“鞭策”“激励”之名!其中,让男女员工剃光头的有之,剃阴阳头的有之,女工剃眉毛的有之,跪行的有之,挂牌的有之,裸奔的有之,互相扇耳光的亦有之。凡此种种,称得上世界之大无奇不在,树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
上述种种做法,与其说是“鞭策”,不如说是羞辱;与其说是激励,不如说是兽行;与其说是奇葩,不如说是违法。这其中,或真有法盲白丁土包子,猎奇摹仿耍威风,但更多的,而且绝大多数,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明知不合法,偏要玩一把,公然叫板挑衅法律,“爷就这么干了,你能把我咋地!”
正如法律人士指出的,上述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行为已经侵犯末位员工的名誉权,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员工作为公民中的一分子,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出自什么规章,都无权对员工肆意妄为地进行侮辱。
现在的问题是,面对上述公然把无耻当光荣的欺负人的霸道公司,首先需要职工站起来,对待兽行敢于说不;其次需要执法部门硬起来,对待“兽司”敢于查处,不仅为职工维权,还能为被“开”的职工谋职;最后当然需要法律刚起来,掰其牙,剁其爪,违法必究,把一切害人的野兽关进笼子里。
□韩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