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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约公司 需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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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9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记者 闵丹
试用期解约公司 需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咨询者:某企业人事 王雪

回答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秘书长 张恒顺

问:我们公司新招的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当然可以,只是有两个条件企业必须具备,一是试用前就明确规定了录用的条件,二是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程序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问:员工试用期可以签订试用期劳动协议吗?转正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可以吗?

答:不行,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第一个期限,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问:公司还有一名试用期员工在休假时打电话过来说不干了,第二天就没来上班,我们人事给她打电话,让她来单位办离职手续,把工服等物品交回单位,她说不想来了,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答:一般情况职工在离职时,应当将单位规定的物品工服等交回单位,如职工不履行其义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告知的形式提出单位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他的责任,如果物品的金额超过一定的数额可以向司法部门进行举报,追究他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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