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为人实在,干活麻利,为单位保洁8年没动地方
■因工作不累,待遇不错,且有时间照顾家,她从未想过离职
■要求缴纳社保被强行辞退后,为维权她屡次与单位对簿公堂
9月13日,王辉坐上了返回湖北的列车。临行前,她告诉记者“我还会来北京的。”她说,她希望自己的儿子将来考大学学习法律,以后也能像援助律师一样为老百姓说话,维护老百姓的权益。
工作八年没缴社保
要求参保却被辞退
王辉,来自湖北省竹山县。2006年11月,她和爱人来到北京打工。在朋友的介绍下,初来乍到的她进入天立富地清洁有限公司工作,但公司安排她到北京电气化局从事保洁工作。
王辉工作麻利,人又十分聪明,工作做得很好。这么一干就是8年,因为工作不累待遇不错,而且有时间照顾孩子和家庭,所以,虽然很多朋友给她介绍过新的工作,她都没有动过要走的心思。
一天聊天时,她得知老乡们的单位都给大家上了养老保险,如果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想到自己工作这么长时间了,单位从没说过养老金的事情,自己老了以后拿不到养老金该怎么办?王辉一宿没有合眼,整晚寻思这事儿。
第二天一大早,她就找到电气化局领导说起了此事,这位领导告诉她:你的关系不在我们这里,你只是在我们这里工作,你应该去找清洁公司。
听了这番话,她觉得领导说得也有道理。因为,平时的工资都是清洁公司给发的,这个事情可能就得找清洁公司。于是,她又找清洁公司说了缴保险的事情,清洁公司说公司人太多了,都上保险的话单位就该倒闭了。不过,既然你提出了这个问题,单位会考虑的,让她回去等信儿。
这一等就是三个月,公司从未提这个事情。王辉再也坐不住了,就三番五次找公司讨说法。最终,她等到的却是一张辞退通知书。
一气之下申请仲裁
不懂法律仲裁败诉
2013年4月8日,王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清洁公司与电气化局共同向其支付2013年4月份工资、2006年11月28日至2011年6月30日保险补偿,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对于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王辉来说,她到底是依据什么提起仲裁的呢?
原来,在收到辞退书后,王辉觉得十分委屈,她多次找清洁公司,但负责人一直避而不见。无奈,她又找电气化局,电气化局为她出具了一份证明。
证明显示:王辉自2006年11与28日至2013年4月30日为天立富地清洁公司职工,被该公司派遣到本局从事清洁服务。王辉平时工作表现很好,天立富地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交职工保险,拖欠工资,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被单位无故辞退。
拿到证明,她就直接向仲裁提出了申请。她认为自己是被清洁公司派遣至电气化局工作的,与电气化局之间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因此将两个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2014年4月7日,仲裁委以清洁公司已于去年4月7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注销为由,驳回王辉的仲裁申请。不得已,她只能寻求司法援助。
致诚公益的时福茂律师受理了她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王辉与电气化局之间应该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如果继续要求仲裁处理王辉与电气化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败诉的危险比较大。
第二天,时福茂与王辉一起到仲裁开庭。庭审中,电气化局主张其与天立富地公司系保洁承包关系,并非劳务派遣关系。王辉系该公司安排至本局负责完成保洁任务的人员。同时,提供了该局与天立富地之间签订的保洁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续签证明、公司更换名称的函等材料加以佐证。
巧为农民工维权益
律师奔波终立案
仲裁结束后,时福茂立即帮助王辉重新梳理思路。
根据现有证据和目前情况,他们决定两条路同时推进。一方面,天立富地公司已经注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现在仲裁因为天立富地被注销而决定驳回王辉的仲裁请求,援助律师只能向法院起诉天立富地的出资人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王辉的手里有一张辞退通知书,落款盖的是天立富地的关联单位“北京久合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印章,经过查询援助律师了解到,这家公司的出资人仍然是天立富地的出资人陈小年与陈志雷。在天立富地注销之后,二人通过新注册的公司继续承包北京电气化局的保洁业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指出“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律师认为可以直接申请仲裁要求久合盛公司承担责任。
思路一经确定,律师立即起草起诉书,将天立富地与其出资人陈小年、陈志雷作为共同当事人,要求陈小年与陈志雷承担责任。可是法院不同意立案,理由是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
但律师认为,天立富地公司与王辉的劳动争议已提起过仲裁,在该公司注销的情况下,仲裁本应依法将其出资人列为共同当事人,但其驳回了王辉的请求,这是有问题的。现在,王辉对该裁决不服可以直接以公司及其出资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多次交涉,法院依然坚持必须先以出资人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无奈,援助律师重新起草申请,到仲裁“换取”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这才顺利立案。
与法院诉讼相比,对久合盛公司的仲裁申请就非常顺利地立案成功了。
被告主动提出调解
员工最终获得赔偿
事情往往是那么的巧合,王辉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在同一天、同一时刻开庭,正当律师发愁要先参加哪个庭审的时候,法官给律师打来电话,表示对方有调解的意愿,希望了解王辉的想法。
经过一年多折腾,王辉早已身心疲惫,她实在不想再在这上面浪费时间了。她虽同意调解,但是在数额上有些争议,经过律师反复沟通,最终同意接受2万元的赔偿款。
时福茂说,出资人之所以愿意调解,是因为他们感受到了王辉两手准备的诉讼压力。事实上,这俩人设立的公司长期与电气化局保持着保洁合同关系,其长期雇佣外地农民工,频繁更换公司名称,并以此规避劳动合同义务。当他们看到王辉的维权决心后才同意调解结案。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