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临沂一家铝业公司的100多名员工,身份证都被公司扣押着,需要用的时候必须找厂长签字,用完必须及时“归还”。员工对此非常不解,更担心自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而厂方的解释则是:担心员工说走就走……(9月13日《工人日报》)
应当看到,各类扣押证件行为的存在非止一日,自从国内市场化启动以来,这类行为就逐渐存在了,也许刚开始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市场化刚刚建立,企业防范员工的不诚信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但随着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制订,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和员工双方都可以依法平等地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时候,企业要约束和预防劳动者给企业带来的风险,防止员工说走就走,已经有完善的法律手段。
比如,对劳动者自行离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害,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
现实中员工随意离职行为是存在的,但随意截留企业资金的行为相对较少,对于随意离职行为,企业通常根据工资发放时间滞后的制度设计就可以防范,一般都不会造成多大损失,即使真的造成损害,依法维权即可。至于防范员工拿走企业资金的现象,也完全没有必要,一般情况下只要员工理智健全,肯定不敢随意扣留和拿走企业的资金,否则就有牢狱风险,单位只要依照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报警处理就可以。
现实中,企业扣押员工证件及押金的行为屡见不鲜,根本原因不在于员工不够诚信,而是企业通常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常常为了寻找工作或害怕丢工作等原因而委曲求全,即使认识到企业的做法违法,也不敢直接与企业对抗。
因此,对于存在十多年甚至更久的扣押证件等行为,要从国内法律环境角度进行反思。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要解决这类现象,一方面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执法监管部门更要反思自身的职责,要克服职业惰性,克服利益羁绊,对于发现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只要劳动者和执法者都根据这一条行动起来,向违法企业开战,这类倚强欺弱的行为,才会逐步收敛。
□韩之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