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就欠薪偿还一事,我们与曾经工作过的公司约定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可是,该公司在偿付期限到期后一直没有清偿。近日,我们发现张某虽因购买公司产品而欠下大笔货款且已超过支付期限,而公司从未采取任何方式向张某索要这笔货款。
请问:在已经影响清偿我们欠薪的情况下,张某能否以货款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为由拒绝向我们支付?
读者:童娇娇(化名)等13人
童娇娇等读者:
张某不得拒绝向你们支付欠薪。
这里涉及到代位权诉讼问题。《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仅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表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包括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得劳动报酬请求权,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结合本案,正因为张某与公司之间由于购买产品产生的货款合法且已超期未付,公司没有以任何方式向张某索要,导致你们已经到期的欠薪无法获得清偿,这一行为已经损害你们合法权益的实现,且货款不属于公司专属债权的范畴,所以,你们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要件,张某不能以欠款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为由进行抗辩。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