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盛丽)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四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拟纳入联合审查。
《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城市更新项目确定的实施方案需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作为《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哪些项目需要联合审查、审查什么、如何审查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的项目,应当已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其中,四类城市更新项目应纳入联合审查范围,分别是区域综合性项目;涉及用地功能、建筑规模、建筑高度调整,土地用途转换、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等情形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其他由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则无需编制实施方案,并进行联合审查。
《征求意见稿》提出,联合审查将重点审查7方面内容。其中包括城市更新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发展定位、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管控等相关要求;建筑规模、主体结构、外立面改造、城市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等内容;房屋建筑性能检测评估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违反城市更新方案联合审查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