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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提出,市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明确强制免疫病种、范围和操作要求,并向社会公开。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标识。此外,规定禁止携带家畜家禽活体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对室内动物园等新兴业态的防疫管理制度方面,草案规定,动物展示、演出、比赛活动的举办者以及互动体验馆的经营者,应当在活动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依法取得的动物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建立并执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应急预案等防疫制度。动物展示、演出、比赛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五个工作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动物防疫部门报告。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