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肖欢欢(化名)近日向本报咨询说,朋友邀她前往外地就业,她担心公司不同意便不辞而别。20天后,基于公司还欠她3个月工资未支付,她就向公司索要。可是,公司以她无正当理由离职为由,表示要扣发她的全部欠薪。
她想知道:在其离职且没有造成公司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37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来看,肖欢欢应朋友邀请前往外地就业,其不辞而别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违,但这并不等于其必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些规定表明,可以通过扣除劳动者工资赔偿损失的条件是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而本案中肖欢欢不辞而别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公司不得扣发其工资。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