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
在养老服务人才使用管理方面,意见坚持按需设岗,要求引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功能定位、目标群体、服务特色等情况,科学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同时,意见强调健全用人机制,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加大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置情况所占评价权重,引导机构支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技能水平评价,树立“奖优罚劣”导向,明确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首次提出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此次意见的另一大亮点。意见提出,在此前有关规定设置的五个职业技能等级基础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结合实际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进一步拓宽了养老护理员成长通道。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的评价主体、评价管理、评价结果使用等关键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