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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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1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市科创人才可享住房、子女就学等便利服务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昨天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报告。根据报告,本市增大对企业科技创新主体的支持力度,包括探索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推动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科技项目等。在加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方面,本市相关部门将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多措并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本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加大研发投入、提出科技创新需求、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动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同时,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平等参与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设置与企业性质挂钩的申报条件。

此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立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企业设立内部科研机构,推动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资助、科技创新券等支持政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鼓励国有企业研发的考核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研发资金管理体系。

为科创人才提供住房等便利服务

在支持创新人才发展方面,明确完善人才培养链条,新增高等教育应当加强与基础教育人才培养的制度衔接、强化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等内容。同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基础研究需求导向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托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培养人才,促进基础学科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

同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健全符合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的人才引进、落户相关制度措施。市、区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社保、公积金、工作居住证办理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制定急需紧缺科技创新人才目录。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科技创新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项目申报不得将职称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所需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股权、分红等奖励和报酬。

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加强科技项目统筹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不得将职称、论文、奖项等作为限制性条件,扩大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完善科研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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